中共眉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1-12-22 16:25 (点击: ) |
眉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推动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发展、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依据《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销售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3.休闲农业龙头企业。年综合收入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含大宗农产品物流)龙头企业。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2500万元以上。 5.社会化服务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5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1000户以上,其中,休闲观光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达3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建基地直接采购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助农增收幅度高于当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 (五)经营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有资金比较充足,优良资产占80%以上;企业贷款和社会借款总额低于总资产的80%;企业产销率达90%以上;连续2年赢利。 (六)信用与社会责任。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自申报之日起近2年内,在税收、贷款、工商、工资、社会保险、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方面在相关部门无不良纪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其商标品牌在市场有较高知名度;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营销网络健全,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八)为有利于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推进,对有特色、有优势,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品供不应求,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对地处边远山区,且采取绿色生态、环保生产方式、特色优势明显、培育潜力大的农产品生产和农业休闲观光企业;对承担政策性储备粮食的流通型企业。申报时可适当放宽条件,予以优先照顾。 二、评审与认定 (一)组织领导。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农工委)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日常工作。各区、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推荐和监测管理工作。区、县农村工作委员会或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委农工委(办)]承担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推荐和监测管理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二)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之日前两年度,企业农业产业化工作发展情况报告和基本情况统计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财务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具的无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企业所在地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县级农业或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与农户利益联结证明;县级税务(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或涉及的相关免税证明文件;县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级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情况证明;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报程序。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区、县委农工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区、县委农工委(办)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组织有关部门会商评审,经区、县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后,向市委农工委推荐上报。市农口及旅游、商务、粮食等部门对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条件的本行业优秀农业企业,可通过区县对口业务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委农工委(办)推荐,由区、县农工委(办)统一归口上报。 (四)评定程序。市委农工委在对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对区县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基础上,组织农口各部门和经信、财政(农发)、环保、商务、粮食、旅游、安监、食药监、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单位),对各区、县推荐申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会商评审、形成评定意见,将评审意见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在通过在市级媒体公示后,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授牌。 三、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产生。对具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委农工委可按《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积极向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2.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可优先享受农业产业化发展政策和项目支持,企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和扶持,优先推出对外招商引资。 3.对有上市意愿、且符合申报上市公司条件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并给予上市支持。 4.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法人代表,可参加全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二)义务。 1.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模范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在推进全市农业农村改革、推进幸福美丽新村建设和带动更多农民开拓市场、增收致富中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2.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自觉接受市和区、县农工委(办)的工作指导,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3.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积极参与市和区县党委、政府及农工委(办)组织开展的推进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相关活动。 四、运行监管 (一)监管机制。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运行监测制和两年一次的淘汰、申报制度。 (二)监测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接受监测需提交监测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报告和基本情况统计表;财务审计报告;信用记录证明;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环保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等。 (三)监测程序。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应将反映企业运行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区、县委农工委(办)。区、县委农工委(办)对所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区县分管领导签批后,以区、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报市委农工委。市委农工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材料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会商审核,提出评定意见,上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审定。 (四)结果发布。动态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结果要及时向企业下发通知,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五)运行管理。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档案,实行规范化档案管理。市、区县两级农工委(办)每年应组织人员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为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委农工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中共眉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关闭窗口】 |
相关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