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1.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具体分工是怎样的?
答:根据《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负责将结果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初步验收,并将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贯穿施工全过程的阶段性验收。
各验收主体分别对各自的验收结果负责(第五条)。
2.问:项目验收主要分为哪几个步骤?整体时限上有何要求?
答:《细则》第十一条明确了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和总体时限要求。项目验收按照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的程序依次开展。其中,竣工验收应在项目竣(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
阶段性验收由建设单位在单项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成后组织(第十二条)。
初步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完成后组织(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县级申请后60天内组织(第十四条)。
3.问:在验收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参与?
答:《细则》在多个环节强调了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参与验收过程:阶段性验收应邀请项目镇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参加(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也应通过入户调查、交流座谈等方式听取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特别规定,项目验收应邀请受益主体代表参与或监督,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
落实结果公开:第十六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信息公示牌,公开项目基本信息及参建单位、管护主体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