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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nyncj/2025-00048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5-07-01
 文  号  眉农规〔2025〕1号  公文种类 
 成文日期  2025-07-0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农业农村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日

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切实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1〕5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3〕5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7号)、《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和《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眉山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农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价的活动,包括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本细则适用于眉山市范围内使用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造提升、灾毁农田修复等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先建后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坚持标准,严格条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明纪律,清正廉洁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竣工验收阶段发现的问题整改,将竣工验收结果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初步验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做好初步验收发现的问题整改。对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阶段性验收。

项目验收中,充分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等不同阶段的验收主体分别对各自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农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及批复、年度实施计划批复、实施方案及批复(含设计图册)、项目变更调整方案(含设计图册)等资料。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年度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第七条 验收组人员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验收组的成员构成,明确每名成员的具体验收工作职责,并就验收事项签字负责。验收组应对验收结果提出明确验收结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同意。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保留意见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八条 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由第三方机构出具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竣工)验收意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等不同阶段的验收对象,以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及时组织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数据、图件等,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负责。

第十条 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由验收主体下达整改通知,验收对象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问题整改完成后,由验收对象报验收主体核查,确保整改到位。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按程序重新验收。探索将验收结果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机构信用评价。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项目竣(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按照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的程序开展。

第十二条 阶段性验收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阶段性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贯穿施工整个过程。单项工程、隐蔽工程已完成建设,并经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阶段性验收申请。

(二)阶段性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1.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合同;

2.工程量清单;

3.原材料、中间产品、培肥物资等出厂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质量自检证明、施撒现场记录;

4.设备采购凭证、规格型号、技术文件、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6.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月报等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开展阶段性验收,同时邀请项目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等受益主体代表参加。通过举牌验收的方式测量收方、质量判定。对照隐蔽工程、单项工程设计,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质量是否全部合格,单项工程还要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除隐蔽工程外,同类单项工程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开展。

(四)阶段性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形成阶段性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问题整改有关资料;单项工程量清单;阶段性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初步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申请初步验收条件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隐蔽工程、单项工程验收均合格;田间工程、设施设备达到设计目标,能正常使用、运行;验收资料齐全。

初步验收内容包括建成面积、工程数量和质量、物资使用、资金使用、投资完成、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

(二)初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1.初步验收申请;

2.阶段性验收成果;

3.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资料,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变更资料,施工、监理有关资料(含影像资料),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检测有关资料等项目管理资料;

4.资金管理资料等。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建单位、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和受益主体(种粮大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测试运行、入户调查、交流座谈等方式开展初步验收,对项目所有建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组形成全体成员签字的初步验收报告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初步验收意见。

(四)初步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形成初步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初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培肥物资施用清单、投资完成清单、效益完成清单,以及发现问题清单;初步验收报告和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竣工验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竣工验收条件包括项目已完成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已绘制项目竣工图;初步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已出具审计(审核)报告;财务决算报告;验收资料分类立卷归档。

(二)竣工验收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提供以下验收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方案和批复、项目调整变更资料;

3.竣工图;

4.初步验收成果(含整改情况报告);

5.审计(审核)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

6.单项工程实施前、中、后的影像对比资料;

7.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资料;

8.施工资料;

9.监理资料;

10.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报告;

11.项目区耕地质量提升落实情况报告;

12.资金管理、使用、拨款、支付等资料;

13.工程移交,管护主体、责任、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14.其他有关资料。

(三)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60天内,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开展竣工验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测试运行、入户调查、交流座谈等方式,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工程数量和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项目管理、管护利用、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查验,并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综合评分,形成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名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四)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

2.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3.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4.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

5.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阶段性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6.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

7.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情况;

8.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五)竣工验收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应形成竣工验收工作资料(含影像资料);竣工验收任务完成清单、培肥物资施用清单、投资完成清单、效益完成清单,以及发现问题清单;竣工验收意见。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过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根据各自权限,填报、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地块空间坐标等有关数据信息。同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邀请受益主体代表参与或参加验收监督,明确告知其职责,如实记录其发表的意见,采纳其有益的意见,同步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载明项目立项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建成面积和内容,以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护主体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对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的,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第三方验收把关不严,伙同施工单位进行利益输送、虚假验收的,移送相关单位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外,使用财政资金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按照对应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对建成的面积和质量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国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统一管理。

对2018年及以前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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