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jtj/2025-00048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15 |
文 号 | 眉市交规〔2025〕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眉山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坡区交通运输局,局下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眉山主城区各巡游出租汽车服务公司:
为推进眉山市东坡区(眉山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特制定了《眉山市东坡区(眉山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15日
眉山市东坡区(眉山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川办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市东坡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眉山市东坡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为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二章 经营权变更管理
第五条 眉山市东坡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属于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经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出租、炒卖和擅自转让。
第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需变更的,应向眉山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经营者与承接人共同提交经营权变更申请书;
(二)原经营者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眉山市东坡区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经营协议》;
(三)承接人持有由眉山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有效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承接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原经营权为多人共同持有,申请变更其中一人的,应当由原经营权全部持有者与承接人共同提出变更申请。
第七条 经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符合经营权承接条件的,由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告知经营权承接人经营权剩余期限、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等主要风险,在承接人签署《风险告知书》后,与承接人签订《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经营协议》。
第八条 由眉山市交通运输局收回并注销原经营者的巡游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九条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为承接人办理新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 经营者管理
第十条 经营者承担经营管理、车辆维护、车辆和驾驶员资料档案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者可自愿选择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公司对其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服务性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条件:
(一)经营者有依法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经营者为个体的经营者本身需持有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者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检查,保证技术状况良好、营运服务设施和标识完好有效;对车辆车载专用设备,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升级改造;
(二)经营者要通过卫星定位、音频视频监控等装置对车辆运营状态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每月向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经营者要每周对车辆车容车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车辆外观和卫生状况良好;
(四)经营者要负责顶灯广告管理,并配合做好公益性广告宣传;
(五)经营者不得在巡游出租汽车车身内外及顶灯处随意张贴广告和发布宣传信息;
(六)经营者要及时按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巡游出租汽车相关保险;
(七)经营者及其驾驶员要负责处理所经营车辆的交通事故;
(八)经营者要组织其驾驶员参加各项业务学习,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其驾驶员遵纪守法、文明优质服务。经营者按要求参加并组织驾驶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教育培训;
(九)经营者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二)保障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四)保障聘用驾驶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六)不得将巡游出租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七)经营者要遵守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及时受理乘客投诉、遗失物品报失等相关事项,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乘客;
(八)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车辆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创建服务品牌;
(九)经营者要认真履行维稳责任,完善维稳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对其驾驶员从严管理,配合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罢运宰客、非法上访、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不得组织、鼓动、参与群体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
(十)经营者要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的营运业务,及时调度车辆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第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巡游出租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根据上一轮经营期限内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处理。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在眉山市登记注册的5座乘用车,燃料类型包含燃油、燃气、新能源等;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
(四)具备统一的车辆运营服务标志及车辆顶灯,安装检验合格的计价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接入监督管理平台。
(五)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营运所需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
(六)车辆经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安全和技术性能标准。
第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车辆,由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 车辆车容车貌、设施设备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
(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斜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
(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服务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运营服务标志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上半部为白色,下半部为绿色;
(二)车门上沿喷涂“眉山出租”字样和顶灯编号、中部喷涂服务监督电话12328,车内副驾驶仪表台位置张贴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等温馨提示,使用电子服务监督卡。
第二十条 车辆运营服务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顶灯应符合规定要求且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
(二)计价器应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安装位置应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晰;
(三)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含音频视频记录功能)终端应接入眉山市出租车监督管理平台。经营者应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卸和破坏车载设备,如有损坏及时更新;
(四)车载安全防范设施应具备防劫防盗、应急报警等功能,保持设备、器材完好有效。
退出巡游出租经营的车辆不得保留巡游出租汽车特有的标识、标志、顶灯、计价器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参与巡游出租经营的车辆从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无交通运输违法违章未处理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四)足额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第二十二条 车辆技术条件、安全标准、排放标准、综合性能检测不合格的,应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无条件退出巡游出租汽车市场。
第二十三条 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必须退出巡游出租汽车营运市场。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五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遵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与车主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或经营合同,并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遵守营运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二)规范着装,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不应有不文明行为和语言,热情、耐心回答乘客问题;
(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四)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五)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六)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零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摆放、粘贴有关证件和标志;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九)运营中遇交通堵塞、道路临时封闭等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时,需征得乘客同意;
(十)在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载客时应当文明排队,服从调度,不得违反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揽客;
(十一)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二)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执行收费标准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宜提供非现金支付方式;
(十三)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离开;
(十四)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行车理念与先人后物的应急处置原则,安全驾驶、平稳行车,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按照交通规则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礼让行人优先通过。驾车时不应操作手机,不应拨打接听移动电话,使用蓝牙耳机等设备除外;
(十五)乘客上下车时,车辆应与道路平行靠边停靠,并引导乘客由右侧上下车;
(十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礼让行车。
第二十九条 眉山市东坡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遇到下列特殊情形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乘客对服务不满意时,虚心听取批评意见;
(二)发现乘客遗失财物,设法及时归还失主,无法找到失主的,及时上交至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留存;
(三)发现乘客遗留可疑危险物品的,立即报警。
第三十条 按照《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规定,对眉山市东坡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资格证记分达到15分以上(不含20分)的,由眉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并将记分及处理情况抄告驾驶员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驾驶员应进行学习培训;记分达到20分的,由眉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风险名单”,并依照相关规定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和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眉山市东坡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眉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变更管理办法〉〈眉山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眉山市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管理办法〉等五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市交发〔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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