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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精简办事材料 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1-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管理效能,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切实解决办事群众反映办证难、耗时长、来回跑的问题,增强了群众办事体验感和获得感。

(一)明确告知承诺事项。市本级首批明确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清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6项与参保人员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公共服务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参保群众和参保企业提供书面承诺便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公开告知承诺内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市医疗保障局在政府网站和“眉山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主动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承诺内容及承诺书样表,方便群众查询使用;同时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更新调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优化承诺办理流程。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医保窗口除参保群众现场办理承诺事项并签字外,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还畅通了直系亲属为老年人代办的线上线下渠道,增强医保服务的可及性和便捷度。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市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首批目录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效力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级

市级

县级

乡级及其他

1

退休审批证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趸缴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

法律

医保经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

异地安置认定证明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保备案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3

长期居住认定证明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公安部门



4

异地工作证明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工作单位



5

意外伤害就医证明

门诊费用报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法律、部门规范性文件

医保经办机构

救治医疗机构、交通管理部门、法院



6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支取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

医保经办机构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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