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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2023-03-20 16:34  市农业农村局   (点击: )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局、林草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税务局、银保监分局监管组: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切实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川农发〔2021〕118号),结合眉山实际,制定了《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眉山市林业局 眉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眉山监管分局

2022年9月20日



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切实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川农发〔2021〕118号)《四川省农民合作社规范指引》(川农发〔202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达到规定标准,经眉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评定及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农民合作社自愿申报,乡镇(街道)和县(区)两级推荐、市级综合认定的方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县(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和县级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县(区)推荐市级示范社数量上限。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是县(区)级示范社,并具备以下七项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经依法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运行1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吊牌、营业执照,章程上墙等。

3.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示范章程,制定并经设立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监事)等“三会”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依照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全部或者部分职权。成员在150人及以下的,不得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2.有完善的“1+3+N”制度,即一个章程制度,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及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标准化生产等N个制度。

3.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参加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设附加表决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设附加表决权,不设成员代表大会。

5.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执行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与出纳分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2.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登记簿等“三帐一簿”,会计核算准确,档案保管完整。

3.建立健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成员账户等“三表一户”,财务管理规范。

4.开展财务内部审计,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也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规范“一提两返”,年终盈余分配按照本社《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实施盈余返还(一次返利)和剩余盈余分配(二次返利),其中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4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上年度经营无亏损。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工商登记成员数不低于30个。其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是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5个。

2.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6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制定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标准等有关要求。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有注册商标或者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及其理事长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集资,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得为D级。

第六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向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生产经营生猪、稻谷、玉米、大豆等重要农产品、承担生态建设的农民合作社适度倾斜。


第三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提交本社基本情况、市级示范社申报表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眉山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眉山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

3.农民合作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会农社01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会农社02表)、成员权益变动表(会农社03表)及成员账户;

4.农民合作社县(区)级示范社命名文件(复印件);

5.农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包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等制度);

7.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8.“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环评证明等;

9.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10.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农民合作社企业征信报告,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个人征信报告;

11.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12.未涉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书;

13.能反映农民合作社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自愿向市场监管登记注册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及其它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其中市级示范社申报表需经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注审查意见。

(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林草、供销等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等综合部门意见,由县(区)农业农部门正式行文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乡镇(街道)和县(区)两级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市级示范社评选标准,凡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推荐上报。


第四章 评定

第十条 市级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程序如下: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成立市级示范社评审专家组,对市级示范社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市级示范社侯选名单和评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二)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在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第十一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库。


第五章 监测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2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监测资料共享,其监测年份与省级示范社监测年份相同。是省级示范社的市级示范社,市级监测采用当年省级监测材料。

监测年份前2年评定的市级示范社不纳入监测。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社监测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纳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地县(区)级农业农村及其他业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三)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水利、林草、供销等业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市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等综合部门意见,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监测意见并汇总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核,提出监测建议,提交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库除名。除名后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市级示范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工作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相应减少其所在县(区)市级示范社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辖区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眉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选暂行办法》及其他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眉山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2.眉山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附件1

眉山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基本情况表

( 年度)

单位:户、万元、亩

名 称


办公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理事长姓名


理事长身份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日期


登记注册部门


注册资金


成员总数


其中:农民成员数


单位成员数


成员出资


其中:货币出资


非货币出资


农民成员出资/人数


单位成员出资/人数


带动农户数


带动产业/产品规模


主导产业/产品


主导产业/产品规模


注册商标名称


网站/网页


电子邮箱


是否建立“三会”组织机构


是否完善章程及规章制度


是否统一采供主要农业投入品


是否统一销售成员主要产品


是否制定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


是否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


是否统一技术培训


是否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是否开展农超对接


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


是否建立发展积累机制


是否建立风险保障机制


基地/产品取得何种认证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


所有者权益


上年度

经营收入


其中:

电商销售额


上年度

实现盈余


其中:

可分配盈余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


按成员出资分配盈余


经营

范围


生产

经营

情况


















附件2

眉山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市级示范社申报表

( 年度)

单位:%、户、票、万元、亩、次

名 称

(盖章)

办公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理事长姓名


理事长身份


联系电话


登记注册日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注册成员数


其中:农民成员数


单位成员数


是否建立章程


是否健全的

组织机构


是否有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实行民主管理


是否有会议记录


是否执行农民合作社会计制度


是否建立成员账户


是否将财政项目资产平均量化

到成员


是否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


是否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是否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有无注册商标或产品质量认证


纳税信用等级是否为D级


是否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贷款风险等级是否为损失类


受到何种处罚


受到何种奖励/称号


基本表决权票数


附加表决权票数


上年度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


上年度召开理事会次数


上年度召开监事会次数


上年度财务公开次数


主导产业/产品


主导产业/产品规模


成员出资


其中:货币出资


统一采供主要农业投入品比例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拥有固定资产


上年度经营收入


上年度实现盈余


上年度可分配盈余


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多少盈余


按成员出资分配多少剩余盈余


成员人均增收


比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比例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联席会议

办公室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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