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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优惠政策要点
2023-03-20 16:33  市农业农村局   (点击: )

政策依据:眉山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眉农规〔2022〕4号)

政策级别:(市级)

政策类别:(资质荣誉)

适用对象:(法人)

政策具体条款和内容:

(一)依法登记设立

1.经依法登记设立,领取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确认,运行1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农民合作社吊牌、营业执照,章程上墙等。

3.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示范章程,制定并经设立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执行监事)等“三会”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依照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全部或者部分职权。成员在150人及以下的,不得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2.有完善的“1+3+N”制度,即一个章程制度,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及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标准化生产等N个制度。

3.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参加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的附加表决票不超过基本表决票的20%。理事会和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设附加表决权。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设附加表决权,不设成员代表大会。

5.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执行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与出纳分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2.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登记簿等“三帐一簿”,会计核算准确,档案保管完整。

3.建立健全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和成员账户等“三表一户”,财务管理规范。

4.开展财务内部审计,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也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5.规范“一提两返”,年终盈余分配按照本社《章程》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实施盈余返还(一次返利)和剩余盈余分配(二次返利),其中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的盈余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在2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4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在6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上年度经营无亏损。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工商登记成员数不低于30个。其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是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5个。

2.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6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6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制定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标准等有关要求。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有注册商标或者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及其理事长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集资,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得为D级。

兑现方式: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有效期限:长期

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咨询电话:3819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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