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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洪价发[2009]23号

 

洪雅县物价局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洪雅县青衣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水价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司近三年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依据监审结论提出的调价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我局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组织了价格听证会,最终形成了价格调整方案。经请示县政府批准,现将我县城区城市供水价格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我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8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2.30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由2.50元/立方米调整为2.70元/立方米。

二、对特困户及五保户用水予以适当优惠,每户每月用水5立方米以内按1.80元/立方米收取。

三、以上价格已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

四、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示调整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

五、以上价格自2009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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