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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8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洪发改〔2012〕58号

      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幼儿园收费单位:

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幼儿园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规定对原有收费项目进行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项   目

级      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保教费

259元/月

100元/月

80元/月

60元/月

三、其它收费事项按《通知》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接此批复后,速到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专用发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执行。对原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规定的文件一律作废。

 

 

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洪雅县财政局    

 

 

洪雅县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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