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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
2013-11-2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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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发改〔2013〕119号 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洪雅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 洪雅县鸿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为加强出租汽车运价管理,进一步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发改局依法对出租汽车运价调整进行了成本监审并举行了价格听证会。经县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县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起步里程为1公里,起步价4元/车.次,1公里以上按每车每公里1.4元加价计收;超过1公里后每0.5公里计费一次,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二、凡出租汽车客运1公里内,只收取启程基价;8公里以外的单程载客加价50%。 三、夜间服务费:每日零时至6时正为夜间服务时间,夜间载客加收30%。 四、等候费:每次用车等候10分钟内不计费,超过10分钟后,每等候5分钟收取1车公里运价的等候费。 五、过路过桥费由乘客按实承担。 六、外宾、内宾实行同一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 七、所有出租汽车在经营中必须使用县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计价器,严格实行打表收费;凡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者,视为乱收费,乘客有权拒付。 八、出租汽车运送旅客,应选择合理,经济路线行驶,如迂回或故意绕道行驶的,乘客有权拒付。 九、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在车辆的醒目位置张贴明码标价签。 十、对经营者违反规定收费的,县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从2013年9月10日起执行。原洪价发[2010]13号、洪价费[2001]2号同时作废。 洪雅县发展和改革局 洪雅县交通运输局 2013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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