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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李记豆花王饭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发布机构: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4-05-29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2014年1月26日我局接到眉山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QC-BG(MSSY-1-YP)MS-PS-CY-17-2014载明彭山县李记豆花王饭店使用的清油(菜籽油)依据《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判定上述项目,所检项目检测结果综合判定不合格。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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