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11号令)、《彭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彭府办【2012】41号)文件精神,解决我县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住房困难问题。经我局研究决定启动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自2013年11月4日—2013年11月20日止
二、申请范围
按照《彭山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彭府办函【2012】148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254号)文件规定,同时结合我县公租房房源情况,此次申请优先解决我县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原“二小路”公产住户及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在城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1年以上(含一年)的务工人员。
三、申请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彭山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l6m2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4、申请家庭及成员在三年内均未有住房转移行为;
(二)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居民。
2、持有城区临时居住证明(以办理日期为准)且居住一年以上。
3、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l6m2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单位住房。
6、申请家庭及成员在务工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前三年无住房转移行为。
(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由申请人在县房管局查询本人及家庭成员房屋信息(户籍所在社区出具房屋信息查询函);
2、如实填写《彭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和《彭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4、家庭收入申报材料;
5、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7、婚姻证明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是否再婚证明)。
(二)农民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填写《农民工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并作出书面承诺。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明。
3、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未婚证明;离异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是否再婚证明(县民政局出具)。
5、家庭收入申报材料(由用工单位出具,包括工资、奖金等全年收入证明),规范性劳务合同(由用人单位加盖带编码公章,如果公章无编码提供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五、申请家庭认定工作
(一)孤老: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由县民政局认定)。重大疾病:是由申请人提供相关病历检查报告,经县医保局认定并出具重大疾病证明。残疾家庭:家庭成员中持有在县残联办理的1—2级残疾人证。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优抚对象家庭由县民政局认定。
(二)原公产住户和农民工的认定工作由县房管局负责。
六、自有房屋的认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人均面积超过16㎡;
(二)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三)拆迁安置时选择货币补偿未超过三年的;
(四)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三年内转移房屋所有权。
请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我局将不再单独受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