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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红十字会 接受定向捐赠资金实施办法

来源: 市红十字会 时间:2025-05-16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接受和使用定向捐赠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眉山市红十字会接受定向捐赠资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向捐赠主要为捐赠方指定明确受赠方(非某一类人群或事物)进行的资金捐赠,定向捐赠资金统一通过银行汇缴,捐赠方需保证捐赠资金的来源清楚、合法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规定,市红会需对每笔指定捐赠方的定向捐赠资金提取捐赠总额5%的管理费。管理费使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接受流程


第四条  市红会接受指定捐赠方的定向捐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1.捐赠方、受赠方和市红会先拟定三方协议,明确捐赠金额、用途以及三方权利与义务,并提供捐赠资金使用方案、捐赠方和受赠方双方关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法人和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任职情况等材料。

2.市红会办公室负责对三方协议及相关材料初步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完整无误、符合要求后,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最后提交党组会审定。通过党组会审定后,三方正式签订协议。

3.正式签订三方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捐赠方需将所捐款项划入市红会捐赠资金专户。市红会收到捐款后需15个工作日内将捐款划拨至受赠方账户。

4.受赠方收到捐赠资金后,须设立以捐赠方命名的专项会计核算科目规范进行财务核算,并严格按照提交的捐赠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做好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档案管理、票据管理和痕迹管理。

5.捐赠资金使用方案实施完毕后,受赠方需向市红会办公室提交受捐实施总结、财务明细账和相关票据、签领单复印件等材料。市红会办公室审核无误后,向捐赠方开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章  相关资料提交要求


第五条  捐赠方和受赠方不可存在任何姻亲关系、商业往来和利益关系等,双方需出具相关关系证明。在任何时间发现双方存在姻亲关系、商业往来和利益关系等,市红会有权终止接受协议,追回由受赠方提供的捐赠资金及向捐赠方出具的捐赠发票等,基于此捐赠行为发生的一切责任由捐赠方和受赠方承担。

第六条  捐赠方和受赠方由法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本单位其他人员签订协议的,需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签订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任职情况等材料。

第七条  受赠方在使用捐赠资金的过程中,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受赠方根据捐赠方捐赠意图选定救助对象,直接向受助对象发放捐赠资金。受赠方选择受助对象时,注意对外公示受助名单,公示结束后受助资金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受助对象本人银行卡,并做好签领单完善签领手续。若汇入受助对象监护人银行卡,需提供关系证明。

(二)受赠方根据捐赠方捐赠意图使用捐款资金采购商品(服务、工程),需注意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做好银行转账记录、票据、合同等资料的留存管理,以便提交及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红会负责在三个月内对外公示接受定向捐赠款项的捐赠方名称、捐赠意图和受赠方等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第九条  捐赠方和市红十字会有权通过实地或网络通信等方式查询和核实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受赠方需全力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红会有权对捐赠方经营情况、公司信誉等进行实地考察,以保证捐赠资金来源清楚合法,捐赠方应予以配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1


        XXX公司和XXXX公司关系说明


  捐赠方XXX公司和受赠方XXX公司之间不存在存在任何姻亲关系、商业往来和利益关系等,未来也不会存在以此捐赠行为为契机的商业往来和利益往来,此捐赠行为纯属公益行为。若双方隐瞒姻亲关系、商业往来和利益关系等,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捐赠方和受赠方负责。



  捐赠方(盖章):             受赠方(盖章):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眉山市红十字会:

    现委托我单位职工xxx(身份证号:xxxxxx)代表法人签订《XXX三方捐赠协议》,并由我单位全部承担协议中的相关责任与权利。


                                   XXXX

   








附件3

XXXX捐赠资金发放签领单


助对象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救助金额

签领时间

签领人 (手印)

备注









受赠方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

注:1.签领人只能为受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2.签领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附后3.若非受助对象本人,需提供关系证明。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文安路东一段105号

邮编:620020

电话(工作日时间):(028)38195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