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红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中央、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眉山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单位参照政府采购实施比选等方式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成立眉山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实施并遵循回避制度。接受单位党组、监事会和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科室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科室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九条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需按照四川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工作需求、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等因素,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细。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政府采购。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同一季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尽量不安排两次以上采购计划。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包括采购目录、项目名称、数量、采购金额、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实施时间和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时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预算内容属于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范围的,应当通过配置标准审核,严禁超标采购、豪华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当坚持能源节约、保护环境原则,支持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贫困地区扶持政策、监狱企业扶持政策等。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调整计划的,必须按计划编制程序报送审核。
第三章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纳人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人集中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办公室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提出择优选择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党组会议审定最终选取的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委托代理协议由办公室与委托代理机构协商协议内容,交分管政府采购的领导初审,由主要领导最终审定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单位参照政府采购比选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需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二十三条 采购工作业务流程如下:
一、采购《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内的商品(服务、工程),办公室应当按照实际需求提出下年度采购需求,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党组会审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工作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建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就确定的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二、采购需求经党组会议进行审定后,财务人员从预算指标额度控制的角度进行汇总平衡,编制下年度采购预算;
三、财务人员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采购需求人根据采购预算指标批准范围和下达的采购计划,提出采购申请,在有关申请文件中列明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和政府采购金额,资金来源(项目预算、专项资金、其他资金)、需求登记日期、政府采购项目分类(货物类采购、服务类采购、工程类采购)等要素。
五、按照管理权限,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定采购申请后,按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审核政府采购的重点为: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标准;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等。
(一)采购金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采购商品(服务、工程),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既可采购。
(二)采购金额在1000元-1万元的采购商品(服务、工程),充分比较市场价格后提出采购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采购。
(三)采购金额为1万元(含)以上,5万以内的商品(服务、工程)采购由采购经办人多方询问价格、比较商品(服务、工程)质量后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把关,提交办公会或党组会审定后执行。
(四)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30万以内非集中采购的商品(服务),或5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工程,应组成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征集或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通过比选的方式,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提交党组会审定后执行。其中《眉山市财政局关于网上竞价和商场直购有关事宜(修订)的通知》(眉财采〔2021〕6号)文件中要求的采购品目达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原则上实行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如对网上竞价结果不满意、无供应商响应或无有效报价的货物类项目,可变更为商场直购;对网上竞价采购结果不满意而选择商场直购的,其商场直购价格不得高于网上竞价的最低报价。
(五)金额30万元以上的商品(劳务)和100万以上的工程采购严格按照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程序执行。相关采购材料要合理确定征求意见范围,与相关部门等充分沟通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对未完全协调一致但确需上会的议题,办公室应在议题材料上反映分歧所在,并提出处置建议。
(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我会自行组织采购,主要采购形式有询价采购、比选采购、定点采购和网上直购。由经办人报告采购需求内容,按程序审批后,按照批示的采购形式组织采购。
六、到达公开招标采购金额的采购活动,需制定招标文件(或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工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等。
七、确定中标和成交供应商。对于供应商选择过程中的评审专家选取、招标评标方法、确定中标和成交供应商等需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评审专家报酬遵循《眉山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报酬管理办法》等规定。确定中标和成交供应商后,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符合规定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八、签订合同。
(一)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与采购项目的内容一致。
(二)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对采购合同审核签字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本单位签订的采购合同需将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四)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五)财务人员负责在签订合同2个工作日后将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中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备案,并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中填报采购数据(属政府采购的项目),上报市财政局采管科审核。
九、验收。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验收流程具体如下:
(一)成立验收小组。对小型的或简单的政府采购活动,由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负责验收,对选择委托的采购代理的政府采购活动,委托代理机构需成立2人以上的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参加。验收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制度。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二)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并完成实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三)正式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人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基数、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十、合同款项支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金额。采购项目合同款项支付由经办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财务人员将采购发票、采购计划表、采购合同、采购验收表、供应商入库回执单等交市财政局采管科审核盖章后,支付报销合同金额。
十一、资料归档。办公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保存期限为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一致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6.废标的原因;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办公室按时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定期核对信息,并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采购业务的开展情况等信息,及时解决采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实现采购业务在单位内部公开透明。
第六章 询问、质疑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为政府采购业务询问、质疑处理和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的最高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询问、质疑处理和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处理询问、质疑和配合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问题的具体行为需遵循《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和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回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并提出质疑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具体解释遵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质疑。办公室需在受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回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答复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的检查,财政部门针对我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处理,我单位需如实反映相关情况,配合相关部门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本着立足规范、着手防范、关注重点的原则,市红会监事会有权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未按程序开展政府采购、未按程序开展履约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办公室将不予支付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
(四)对于在政府采购计划、信息公开、采购文件编制、专家抽取、评审定标、采购合同、验收及资金支付等主要环节,发现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泄密、围标、串标、转包等行为,立即责成纠正,并根据情况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市红会党组报告,经办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已经市红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机关干部职工须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眉山市红十字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同时废止。中央、省、市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