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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zjj/2025-00279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5-12-25
 文  号  眉建规〔2025〕20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12-25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执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225日    



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开发企业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和发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开发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等信息,以及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表扬)、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拒绝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企业信信息主以各级府及相关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和经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诚信填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良好行为信息由开发企业自行诚信申报。开发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现场采集、系统采集和联合惩戒信息的确认采集等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将通过信用系统即时推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和异议

第九条 信用系统将新发布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不包括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企业确认的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  对信用息的异议谁监管谁受理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

第十一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二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回复。异议人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后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四)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  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计算公式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信息为70分,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完整并通过审核即可得70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的规定和标准,在开发企业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开发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通过信用系统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诚信申报,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实施动态记分,信用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量化分值,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开发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由高到低依次评定为ABCD级,其中信用分高于80且在信用系统内排名前10%的为A级,70(含以上除A级以外的为B级,60—70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企业信用等级公布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信用等级相应核定为B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评价届满后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

(一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或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导致项目停工12个月以上的;

(二)年度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10次及以上,或年度信用扣分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其开发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  上一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次月应用。

第二十一 信用等级A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18(含)以下完成正负零、18以上完成地面2层,可取得商品房(住房)预售许可;

(二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对应节点的监管额度可上10%

(三)开发企业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和完成首次登记后,在无拖欠民工工资和税收的情况下,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减少对其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动态核查;

(五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时,对其开设绿色通道;

(六)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二 对信用等级B级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常规监管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18层(含)以下完成地面1层、18层以上完成地面3层,可取得商品房(住房)预售许可;

(二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资金使用对应节点的监管额度可上5%

(三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后,完成分户登记50%后,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 对信用等级 C级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18层(含)以下完成地面5层、18层以上完成地面10层,方可取得商品房(住房)预售许可;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开发经营活动加大动态核查频次;

(三不得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四 信用等级D的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重点监管期限为1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实行封顶预售;

(二实行预售资金重点监管,必要时将预售资金款项纳入案件处置专户,保障项目工程建设

(三重点监管期间加大对其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动态核查频次;

(四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发出预警提示。

第二十五条 信用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 C级的开发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D级的开发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申请信息变更的,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开发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良行为的追溯期限为五年,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记载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眉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在信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连续12个月未登录信用系统的企业,暂时冻结其信用系统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账户冻结12个月后仍未激活的,信用系统自动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眉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信用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2026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1231日。

 

附件: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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