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眉山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眉山市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与适用范围
(一)制定背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房地产市场实际,通过建立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实现对开发企业的差异化管理,破解市场监管难题,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等活动,所有在眉山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均需在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二、管理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及评价结果发布,受理异议复核并作出终局决定。
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信用评价具体实施、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受理处理等工作。
眉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信用系统运维、电子数据长期保存及每日备份工作。
三、信用信息构成与管理
(一)信息构成。
信用信息包括三类:
1.基本信息:含工商注册登记、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从业人员等情况,满分70分,信息完整并通过审核即可得分。
2.良好行为信息:包括开发业绩、销售业绩、纳税贡献、政府表彰、交房即交证、公益捐赠、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等正面信息,可获加分。
3.不良行为信息:涵盖资质管理、项目建设、商品房预(销)售、前期物业管理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拒绝监管、失信被执行等情况,将予以扣分。
(二)信息采集与审核。
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填报,变更后需30日内申请变更;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需提供佐证材料,申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现场采集、系统采集等方式获取,并即时短信告知责任主体;
信息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原则,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
新增信用信息(不含特定处罚和确认的现场不良行为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提出异议;
异议受理遵循“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原则,异议人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据及理由;
受理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复杂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县(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四、信用评价规则与等级划分
(一)评分方式。
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公式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满分100分。评价实行动态记分,信用系统每日9时更新上一工作日得分、排名及信用记录。
(二)等级划分。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D四级,按月公布:
1.A级:得分≥80分且排名前10%;
2.B级:70分≤得分<80分(初始信用等级均为B级,基础分为70分);
3.C级:60分≤得分<70分;
4.D级:得分<60分,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D级(有效期12个月):
项目因资金问题停工12个月以上;
年度不良记录累计10次及以上或扣分20分及以上;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开发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当月评定、次月应用,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A级企业(激励措施)。
1.预售条件放宽:18层及以下完成正负零、18层以上完成地面2层即可申请预售;
2.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上浮10%,竣工验收备案并完成首次登记后,无欠薪欠税可解除监管;
3.减少日常动态核查,资质升级、行政许可开通绿色通道;
4.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康居示范工程等评定及评先评优。
(二)B级企业(常规监管)。
1.预售条件:18层及以下完成地面1层、18层以上完成地面3层;
2.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上浮5%,完成分户登记50%后可解除监管。
(三)C级企业(强化监管)。
1.预售条件严格:18层及以下完成地面5层、18层以上完成地面10层;
2.加大动态核查频次,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及示范项目评定;
3.信用系统自动发出预警信息。
(四)D级企业(重点监管)。
1.实行住房封顶预售;
2.预售资金重点监管,必要时纳入案件处置专户;
3.大幅增加日常核查频次,向规划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部门发出预警;
4.信用系统自动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六、责任追究与附则
(一)企业责任。
基本信息变更未按规定申请的,予以扣分;
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信用加分的,撤销加分并按标准扣分。
(二)工作人员责任。
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三)其他重要事项。
1.不良行为追溯期限为5年,追溯期满后不再记录;
2.信用信息纸质/影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3.企业需每12个月内登录信用系统激活账户,连续24个月未激活的,账户自动注销;
4.《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配套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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