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278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25 |
| 文 号 | 眉建规〔2025〕19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执业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5日
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记录和发布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
第五条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经纪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经纪服务人员(包含经纪执业和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经纪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认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任情况等指标;经纪服务人员获得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机构职务担任情况等指标。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和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在信息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经纪服务、重大失信行为和其他行为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认定。
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书面材料,以及视频、照片 等现场证据认定。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经纪机构诚信申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社会公众举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基本信息由经纪机构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经纪机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由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应在6个月内申报。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经纪机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并通过信用系统即时推送短信息的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章 公示和异议
第九条 信用系统将新发布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
第十一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二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回复。异议人对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四)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 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计算公式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信息为80分,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完整并通过审核即可得80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的规定,在经纪机构基础信用分基础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经纪机构申请信用加分的,应通过信用系统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申报,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实施动态记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量化分值,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经纪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由高到低依次评定为A、B、C、D级,其中85分(含)以上为A级,85分以下、75分(含)以上为B级,75分以下、65分(含)以上为C级,65分以下为D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公布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为经纪机构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8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信用等级相应核定为B级,直至其取得首次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对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经纪机构,其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届满后根据经纪机构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暴力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三)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四)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交易资金;
(五)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式服务方式乱收费。
(九)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在日常排查及专项检查时,适当降低检查频次;
(三)允许使用眉山市二手房网签系统;
(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经纪机构,实施常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纪机构,在日常排查及专项检查时,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纪机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重点监管期限为1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发出预警提示,向社会公众发布交易风险提示;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经纪机构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经纪机构发出信用预警信息。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纪机构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未申请信息变更的,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经纪机构申报信用信息时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不良行为信息的追溯期限为五年。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记载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眉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长期保存。
第二十九条 经纪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经纪机构,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条 眉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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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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