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238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12 |
| 文 号 | 眉建规〔2025〕9号 | 公文种类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现将《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7日
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监督管理,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973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现场踏勘、检测鉴定、复核验算、鉴别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第四条 全市实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管理制度,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纳入名录。
第五条 进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等的还应具备对应检测资质类别,或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三)应当有不少于1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结构专业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且至少1人应当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具备相应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
(五)具备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责任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进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登记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社保证明、从业业绩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仪器设备清单及校准(检定)证书;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房地产服务中心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书,并通过眉山房产网向社会公示公布,供有关单位和个人选择。
第八条 名录内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停业、转业,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负责人、从业人员等其他重大事项,须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鼓励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优先从名录中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三章 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为
第十条 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科学严谨的鉴定方案,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
(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当不具备设计复核计算和结构分析能力时,应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当不具备检测能力时,应请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检测数据;涉及建筑幕墙检测鉴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建筑幕墙检测资质及建筑幕墙设计复核、安全性评价的检验能力;
(三)现场鉴定工作应当有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应为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结构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3年及以上。鉴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测和查勘,做好现场照片或影像实时记录签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由实际参与该项目的检测鉴定人员、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编制、审核并签字确认,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法人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出具的鉴定文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依法公开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 实施鉴定结果报告制度
(一)鉴定结论为C、D级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鉴定报告及时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向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报送本年度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队伍的业务培训和能力建设,每年至少组织参加业务培训2次,并做好培训记录。同时,加强鉴定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机构依法依规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四章 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
第十四条 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纳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实行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行为的监管,常态化开展组织抽查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人员资质、场所仪器、检测过程、鉴定报告、档案资料等信息,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将其从名录中移除,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通过眉山房产网向社会公示公布。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二)申请登记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从业登记、鉴定文书报送等义务,经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出具虚假鉴定文书,或鉴定文书有重大失实的;
(五)鉴定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挂靠承揽鉴定业务或转包鉴定业务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登记申报表
2.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变更登记申报表
3.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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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2.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变更登记申报表.doc】 附件【1.眉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登记申报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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