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146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06-24 |
文 号 | 眉建规〔2025〕5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5-06-0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相关执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施行,原《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眉建规〔2023〕3号)自动失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政策法规科或对口业务科室、单位反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9日
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执业行为,推进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执业活动的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招标从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公示及结果应用。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上述七类执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行为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对注册建筑师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适用《眉山市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2)。
第三条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在系统中诚信录入相关执业人员信息,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七类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七类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等级。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七类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注册执业信息、社保缴纳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的采集遵循“非必要不采集”原则,只采集与个人执业活动及信用评价管理有关的必要信息。对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系统应作脱密处理。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七类执业人员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执业规范、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执业行为信息,以及由发起联合惩戒的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信息。
第八条 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采用倒扣分制,初始分值为100分,由执业人员所在企业诚信录入其基本信息并公示后即可获得,信用得分等于初始分值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后所得分值。
第九条 执业人员的同一行为符合多个扣分标准的,按最高分值扣,不重复扣分。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6。
第十条 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评价期限为12个月,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库,计入执业人员和所在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
第十二条 七类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由所在企业诚信申报。执业人员同时注册两种及以上师种的,其个人信用信息按师种分别记录。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所在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企业应诚信录入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有执业项目的所有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不录、漏录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逃避信用管理的,按2分/人·次扣减所在企业信用分值,该项扣分的评价期限为12个月。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采集单位录入不良行为信息时,应通过系统即时推送短消息,告知相关执业人员及所在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内容、所扣分值及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信息审核权限分配与所在企业信息审核权限归属保持一致。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在系统内注册的七类执业人员及所在企业应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四章 公示和异议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执业人员、所在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异议人对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等特殊情况的,论证时间等不计入复核时间内。
第十九条 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不良行为信息于公示结束后的次日起生效。
行政处罚信息和经执业人员现场签字确认的不良行为信息,以及通过智能化方式线上采集的信息,录入后即生效,不受理异议申请。
第二十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其他因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分值。
第二十二条 系统将根据信用分值自动将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分为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种,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绿色:执业人员未被记录不良行为信息的,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绿色;
黄色:执业人员的信用分值≥94分时,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黄色;
橙色:执业人员的信用分值<94分、≥90分,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橙色;
红色:执业人员的信用分值<90分,其在系统中的信用栏显示为红色。
第二十三条 执业人员按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招标从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七类分别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七类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对其及所在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对绿色执业人员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1.定期公开发布绿色执业人员名单,推荐项目业主单位择优选用;
2.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择行业专家时予以重点考虑;
3.其执业项目在评选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活动中予以重点推荐。
(二)对黄色执业人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其执业项目实施正常监管,个人信用评价与所在企业信用评价不予关联。
(三)对橙色执业人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其执业项目不得作为评选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2.按2分/人对所在企业予以扣分,该项扣分不设上限,评价期限为12个月。在12个月评价期限内,如果该执业人员的信用级别变为红色,则对所在企业的扣分自动调整为3分,该3分的12个月评级期限从调整之日起重新起算。
(三)对红色执业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定期公开发布红色执业人员名单,提示项目业主单位慎重选用;
2.其执业项目不得作为评选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3.由红色执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造价咨询师等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
4.按3分/人对所在企业予以扣分,该项扣分不设上限,评价期限为12个月;
5.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专家库名单的,将其移除;
6.按照国务院《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查询和使用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定标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可通过系统发送预警信息,督促执业人员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并通过所在企业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核实不良行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整改报告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扣分。
一年内对同一执业人员适用信用预警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一般不良行为信息,执业人员在该信用信息生效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的,可通过所在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信息采集和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的,可在公示期满1个月后提前终止该项不良行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系统自动对橙色和红色执业人员及所在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的30日内未完成变更信息申报的,扣减其信用分值1分,该项扣分的评价期限为6个月。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记载七类执业人员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信息采集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至少保存至评价期限完成后三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
附件:1.眉山市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2.眉山市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3.眉山市建设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4.眉山市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5.眉山市工程招标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6.眉山市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附件1
眉山市注册建造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 和评价不良行为的法律依据 |
评价标准 (分) |
评价 期限 |
1 |
注册人员需登记的基本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 (二)注册编号信息、职称信息; (三)社保等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 |
身份证、执业证书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等 |
执业期间 |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12 |
12个月 |
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4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3 |
12个月 |
5 |
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
5 |
12个月 |
6 |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5 |
12个月 |
7 |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8 |
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以及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金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3 |
12个月 |
9 |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10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3 |
12个月 |
11 |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5 |
12个月 |
12 |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5 |
12个月 |
13 |
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仍继续执业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3 |
12个月 |
14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2 |
12个月 |
15 |
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16 |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5 |
12个月 |
17 |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
12 |
12个月 |
18 |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
12 |
12个月 |
19 |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20 |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21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3 |
12个月 |
22 |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5 |
12个月 |
23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5 |
12个月 |
24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12 |
12个月 |
25 |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
12 |
12个月 |
26 |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
12 |
12个月 |
27 |
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未在岗履职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3 |
12个月 |
28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性标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5 |
12个月 |
29 |
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3 |
12个月 |
30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5 |
12个月 |
31 |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3 |
12个月 |
32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5 |
12个月 |
33 |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3 |
12个月 |
34 |
执业的项目未依法及时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
3 |
12个月 |
35 |
执业的项目未实行实名制执业和用工管理的。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
3 |
12个月 |
36 |
违规挂证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3 |
12个月 |
37 |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5 |
12个月 |
附件2
眉山市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 和评价不良行为的法律依据 |
评价标准 (分) |
评价 期限 |
|
1 |
注册执业人员需填报的基本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注册师种、编号、注册单位、有效期等信息。 企业所填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 |
身份证、执业证书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等 |
执业期间 |
||
2.1 |
2.注册管理类不良行为信息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12 |
12个月 |
2.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12 |
12个月 |
|
3.1 |
3.执业类类不良行为信息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3 |
12个月 |
3.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12 |
12个月 |
|
3.3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或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秘密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12 |
12个月 |
|
3.4 |
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5 |
12个月 |
|
3.5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注册执业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 |
5 |
12个月 |
|
3.6 |
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
3 |
12个月 |
|
3.7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十七条 |
5 |
12个月 |
|
3.8 |
勘察现场作业未提前报告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3 |
12个月 |
|
3.9 |
未按照勘察方案(纲要)进行作业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5 |
12个月 |
|
3.10 |
勘察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3 |
12个月 |
|
3.11 |
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2 |
12个月 |
|
3.12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12 |
12个月 |
|
3.13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
12 |
12个月 |
|
3.14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
12 |
12个月 |
|
3.15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5 |
12个月 |
|
3.16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
12 |
12个月 |
|
3.17 |
因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
12 |
12个月 |
|
3.18 |
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无故拒绝参加施工验槽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3 |
12个月 |
|
3.19 |
在勘察现场作业,技术审查,地基分部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绿色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环节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应到未参加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3 |
12个月 |
|
3.20 |
在工程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12 |
12个月 |
|
3.21 |
不按规范要求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3 |
12个月 |
|
3.22 |
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3 |
12个月 |
|
3.23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业务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 |
3 |
12个月 |
|
3.24 |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5 |
12个月 |
|
3.25 |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12 |
12个月 |
|
3.26 |
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2 |
12个月 |
|
3.27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5 |
12个月 |
|
3.28 |
动态核查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盖章(注册师),或签字不全,或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3 |
12个月 |
|
4.1 |
4.其他类不良行为信息 |
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5 |
12个月 |
4.2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3 |
12个月 |
|
4.3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5 |
12个月 |
|
4.4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5 |
12个月 |
|
4.5 |
在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活动中,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的。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3 |
12个月 |
|
4.6 |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5 |
12个月 |
附件3
眉山市建设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 和评价不良行为的法律依据 |
评价标准 (分) |
评价 期限 |
1 |
注册人员需登记的基本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 (二)注册编号信息;职称信息;从业人员监理业务培训信息; (三)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 |
身份证、执业证书等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等 |
执业期间 |
|
2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性标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5 |
12个月 |
3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3 |
12个月 |
4 |
未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第3.2.1条 |
3 |
12个月 |
5 |
未按时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第3.2.1条 |
3 |
12个月 |
6 |
未尽职责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第3.2.1条 |
3 |
12个月 |
7 |
未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第3.2.1条 |
3 |
12个月 |
8 |
未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第3.2.1条 |
5 |
12个月 |
9 |
未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第3.2.1条 |
3 |
12个月 |
10 |
未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第3.2.1条 |
3 |
12个月 |
11 |
未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第3.2.1条 |
3 |
12个月 |
12 |
未督促项目各方主体单位按规定使用“四川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的。 |
《关于推进“四川省房屋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在建工程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 |
3 |
12个月 |
13 |
项目总监未按国家规范,要求项目监理人员到岗履职的。 |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第十六条 |
3 |
12个月 |
14 |
未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9 第3.2.1条 |
5 |
12个月 |
15 |
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的。 |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第二条 |
5 |
12个月 |
16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3 |
12个月 |
17 |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5 |
12个月 |
18 |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3 |
12个月 |
19 |
未履行管理职责及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5 |
12个月 |
20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未发出相应指令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12 |
12个月 |
21 |
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
12 |
12个月 |
22 |
未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字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12 |
12个月 |
23 |
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5 |
12个月 |
24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注册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
5 |
12个月 |
2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
5 |
12个月 |
26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
5 |
12个月 |
27 |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5 |
12个月 |
28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5 |
12个月 |
29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30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而造成工程一般质量事故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31 |
因监理单位未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以上或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
12 |
12个月 |
32 |
因监理单位未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
12 |
12个月 |
33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34 |
未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35 |
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36 |
监理人员违反廉洁施工纪律,发生行贿受贿行为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5 |
12个月 |
37 |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5 |
12个月 |
38 |
不配合或阻挠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12 |
12个月 |
39 |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3 |
12个月 |
40 |
拒不依法履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附件4
眉山市建设工程专职安全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 和评价不良行为的法律依据 |
评价标准 (分) |
评价 期限 |
1 |
专职安全员需登记的基本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 (二)编号信息;职称信息;从业人员专职安全员业务培训信息; (三)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所在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 |
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 |
执业期间 |
|
2 |
变更受聘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3 |
12个月 |
3 |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5 |
12个月 |
4 |
未对危大工程技术交底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
3 |
12个月 |
5 |
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二条 |
3 |
12个月 |
6 |
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5 |
12个月 |
7 |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3 |
12个月 |
8 |
未按规定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的。 |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川建行规〔2018〕3号)第十五条 |
3 |
12个月 |
9 |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5 |
12个月 |
10 |
不在岗履职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 |
3 |
12个月 |
11 |
未按规定及时参与危大工程验收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3 |
12个月 |
12 |
危大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3 |
12个月 |
1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12 |
12个月 |
1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员证(C证)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12 |
12个月 |
1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12 |
12个月 |
16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专职安全员未发出相应指令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3 |
12个月 |
17 |
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执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5 |
12个月 |
18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而造成工程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12 |
12个月 |
19 |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而造成工程一般安全事故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12 |
12个月 |
20 |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2 |
12个月 |
21 |
未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未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或查处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二条 |
3 |
12个月 |
22 |
专职安全员违反廉洁施工纪律,发生行贿受贿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
12 |
12个月 |
23 |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5 |
12个月 |
24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5 |
12个月 |
25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3 |
12个月 |
26 |
拒不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5 |
12个月 |
附件5
眉山市工程招标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标准 |
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 和评价不良行为的法律依据 |
评价标准 (分) |
评价 期限 |
1 |
执业基本信息: 1.从业人员姓名等身份信息、学历; 2.社保缴纳证明等。 所在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 |
身份证、学历证书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 |
执业期间 |
|
2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 理投标或者为该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12 |
12个月 |
3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12 |
12个月 |
4 |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12 |
12个月 |
5 |
个人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6 |
转让、转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12 |
12个月 |
7 |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伪造、隐匿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12 |
12个月 |
8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12 |
12个月 |
9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明示或暗示带有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发表倾向性语言,故意误导评标专家、操纵或行贿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干扰评标过程,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条件、谋取中标。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12 |
12个月 |
10 |
擅自更改成果文件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招标成果文件。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12 |
12个月 |
11 |
招标代理机构自主诚信填报的办公场所地址、纳税信用等级等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12 |
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而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或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12 |
12个月 |
13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而进行代理。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14 |
未按程序代理 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15 |
招标投标过程未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16 |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17 |
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18 |
按规定应开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而未开展的。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19 |
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或者使用非本单位人员进行招标代理。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20 |
未按规定协助招标人对异议进行答复。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21 |
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在踏勘现场或投标预备会中组织潜在投标人签到或点名。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22 |
未使用或未规范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23 |
未按规定公布招标文件的所有组成内容。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24 |
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收集整理不齐全。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25 |
因招标代理工作质量问题造成流标或重新招标。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26 |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延迟或拒不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程序。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27 |
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收取规定以外费用。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28 |
未按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29 |
不按照交易场所的交易受理规定进行项目注册、场地预约、信息发布工作。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5 |
12个月 |
30 |
未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专家抽取资料,影响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31 |
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发出澄清要求时,未协助招标人及时答复。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32 |
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及相关要求进场交易。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33 |
未经身份查验或未佩戴交易场所发放的工作牌组织交易活动。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34 |
开标当日未在投标截止时间 30 分钟前到达交易现场办理入场查验手续或提交的材料不完整。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35 |
未安排项目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合同约定的专职技术人员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36 |
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开展随机抽取事项。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37 |
未按开标现场实际情况如实记录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38 |
评标结束后,不按相关规定计发或拒不发放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用。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39 |
公示不规范 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未按规定公示,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 |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管理办法》 |
3 |
12个月 |
40 |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3 |
12个月 |
41 |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5 |
12个月 |
附件6
眉山市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量化评价标准
序号 |
评价内容 |
企业录入执业人员基本信息需要上传的资料 和评价不良行为的法律依据 |
评价标准 (分) |
评价期限 |
1 |
执业人员基本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级、编号、专业、注册单位、有效期等信息;(三)社保证明。 所在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100分。 |
身份证、执业证书扫描件,最近6个月由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等 |
执业期间 |
|
2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注册,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12 |
12个月 |
3 |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或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3 |
12个月 |
4 |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 |
5 |
12个月 |
5 |
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12 |
12个月 |
6 |
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5 |
12个月 |
7 |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超过规定幅度或质量有重大缺陷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2 |
12个月 |
8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2 |
12个月 |
9 |
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商业、技术秘密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2 |
12个月 |
10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2 |
12个月 |
11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2 |
12个月 |
12 |
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发起需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5 |
12个月 |
1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5 |
12个月 |
14 |
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3 |
12个月 |
15 |
注册有效期满,未进行延续注册仍然继续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3 |
12个月 |
16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3 |
12个月 |
17 |
不配合或阻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的检查、调查取证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5 |
12个月 |
18 |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依据、格式、内容、深度等不符合行业相关规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3 |
12个月 |
19 |
出具的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按规定签字并盖章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3 |
12个月 |
20 |
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3 |
12个月 |
21 |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
3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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