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我局修订了《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有效期已经届满;二是在“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原办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信用等级为优的执业人员占绝大多数。因此,我局修订《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对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等进行进一步完善。
二、修订过程
通过组织相关业务单位和企业代表座谈,充分收集《眉山市建筑市场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修订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修订稿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局党组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信用评价内容。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执业人员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倒扣制,初始分值为100分,执业人员的信用得分由初始分值减去不良行为扣分分值获得。
(二)规定了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办法。执业人员的初始分值为100分,由执业人员所在企业诚信录入其基本信息并公示后即可获得,不良行为信息由属地住建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主动采集。信息审核均为5个工作日。
(三)规定了信息公示和异议办法。新发布的执业人员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执业人员、所在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对于提供了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的异议,由信息采集单位或信息审核单位负责核实。异议人对县(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四)规定了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和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系统将根据信用分值自动将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分为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种;对绿色执业人员执业的项目,在评选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活动中予以重点推荐;对黄色执业人员的项目实施常规监管;橙色和红色执业人员的执业项目均不得作为评选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均对所在企业予以信用扣分。此外,由红色执业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造价咨询师等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管项目。
(五)规定了行业监管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四、实施期限
办法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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