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5-00016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21 |
文 号 | 眉建规〔2025〕1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5-01-2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主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眉山市东坡区主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1日
眉山市东坡区主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眉山市东坡区主城区公共广场管理,维护公共广场市容秩序和公共设施完好,为公众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根据《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修订)等规定,结合眉山市东坡区主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坡区主城区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广场。眉山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利用上述范围内的公共广场举行各类公益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不得占用广场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使用人应自觉维护公共广场秩序、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证活动场地市容秩序良好、环境卫生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照明设施、健身器材、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废弃物;
(三)不得乱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四)不得晾晒衣物或堆放杂物;
(五)不得在建(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张贴小广告;
(六)不得践踏花坛、绿地、草坪;
(七)不得偷挖、折损、刻划花草树木;
(八)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广场秩序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使用公共广场需经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部门的公函或其他使用主体的书面申请;
(二)活动方案(含平面示意图、实景效果图、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等);
(三)安全承诺责任书。
第六条 使用人应按照安全生产要求严格管理活动现场,设立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确保活动安全。
第七条 使用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八条 使用人开展相关活动应当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内开展,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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