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4-00233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28 |
文 号 | 眉建规〔2024〕5号 | 公文种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4-12-0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购房业主预缴存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资金监管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加强对新建商品房购房业主预缴存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资金的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购房业主合法权益,确保购房业主预缴存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预缴存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资金是指购房业主购买新建商品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依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费用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2024年12月1日起,眉山市主城区范围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需办理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的项目,由购房业主预缴存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费用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律纳入监管范围。购房业主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税款不在此监管范围内。
二、监管原则
纳入监督管理的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预缴存资金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监管单位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新建商品房购房业主预缴存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承办。
四、监管内容
(一)监管银行的确定。
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公开竞争、集体决策等程序选择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预缴存资金的归集和划转。
(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预缴存资金的归集。
购房业主持开发企业出具的缴款通知单自行到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指定的监管银行将资金缴存至监管账户(缴款通知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及门牌号、购房业主姓名及身份证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建筑面积、监管银行账户名称、缴款金额等内容)。购房业主缴款后,应当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予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核实缴款金额无误后办理交房手续。
(三)缴存资金的划转。
缴存至监管账户的资金,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由开发企业向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提交划转申请,同时应当提供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实意见,经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监管银行及时将监管账户内资金划转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四)监管资金信息的公示。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发企业应当在预(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五)监管的终止。
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房屋产权首次登记并办理完已售房屋分户转移登记后,相应的资金监管终止。
五、监督检查
(一)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业主收取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应当缴纳的税款。
(二)住建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缴纳资金的缴存和划转情况,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开发企业未向房屋购房业主公示监管信息及不按规定缴存、划转监管账户资金的,记入开发企业不良记录信用档案,并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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