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jj/2024-00152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08-09 |
文 号 | 眉建规〔2024〕2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商品住房和车位同步预售的通知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购房业主对车位的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车位预测绘报告后,住房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可同步预售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配建机动车停车位。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
三、针对可能发生的预售车位因规划调整、位置调整、面积更改等原因与实际交付不一致或车位灭失等情况,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解决办法。
四、车位预售资金应全额存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上述事项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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