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商品住房和车位同步预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有效解决我市部分区域停车位布置不均衡等问题为目标,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首先满足业主需求,减少住宅小区车位销售给非业主引发的矛盾纠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关于推行商品住房和车位同步预售的通知》。
二、制定过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会议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实际,通过调研部分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推行商品住房和车位同步预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书面征求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眉山天府新区住交局、各县(区)住建局意见,7月19日至7月26日通过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电子邮箱、书函邮寄、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通过网站、电话、邮箱、信件等方式反馈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关于推行商品住房和车位同步预售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关于推行商品住房和车位同步预售的通知》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一)住宅与车位可同步预售。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在取得车位预测面积测绘成果,明确车位面积和套数可同步预售该期整体地下停车位。
(二)明确法律责任和解决办法。因规划调整、规划核实导致车位位置调整、面积不一致或者车位灭失等情况。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解决办法。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预售资金相关办法,开发企业应当将按揭首付、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及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四)实施日期。《关于推行商品住房和车位同步预售的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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