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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298/2020-00154  发布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0-06-24
 文  号  眉建发〔2020〕55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6-22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住交局,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房地产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配套设施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配套、后开发”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配套设施和园林绿化的建设时序。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社区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公厕及物业管理用房等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小区配套的幼儿园须在首期进行建设、验收。

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

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须重视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根据社会的发展提高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重视项目的配套设施、园林景观的品位和质量。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未经批准严禁实施建设,严禁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三、强化施工质量监管

各方责任主体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意识,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严把建筑材料、建筑施工的质量标准,严守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的要求,建造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的产品。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建部门要加大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设计文件施工及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处罚并扣减诚信分值。

四、强化工程规范验收

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逐项对照检查,对达不到设计文件要求的必须整改到位。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园林绿化专项验收工作,严格依照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实施验收,细化植物品种、规格、配置和效果的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须分期实施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五、强化预售评审把关

完善商品房预售评审制度。住建部门会同政法、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信访、税务等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联合评审,评审前应组织实地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商品房预售差异化机制,凡出现违法建设和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提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比例。

六、强化销售合同管理

开发企业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佣金由开发企业支付,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买卖合同中不得违规出售底楼花园、楼顶露台、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等,不得售后返租和变相售后返租,商品房售后租金不得违规直接抵扣商品房总价款。

七、强化项目信息公开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价格、房源信息、政策等信息,让购房群众能够及时、全面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在销售现场设置商品房房源公示系统,及时反映可售、已售、认购等房源销售状态,严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八、强化成品住宅管理

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对成品住宅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等关键内容进行公示。成品住宅预(销)售合同应明确主要装修设备、材料类型及型号,成品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成品住宅收房率未达50%以上,开发企业不得拆除样板房。

九、强化销售宣传管理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合法据实宣传,沙盘、宣传图纸要与规划方案一致,不得捏造容积率、绿化面积、销售情况等,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群众反映问题核实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宣传的监督,发现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强化开发资金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新建商品房办证资金做到及时足额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点对点监管,封闭运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问题楼盘实行重点监管。工程项目资金、办证资金要在使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程序规范、用途精准地拨付至对应账户,原则上不得通过开发企业中转。

十一、强化物业服务管理

建立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制度,明确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建立眉山市物业管理企业库和专家库,搭建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执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定价,引导物业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后期物业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推进物业管理质价相符。强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物业备案管理,不准违法建筑的建设材料进入小区。

十二、强化信访问题处理

住建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业发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地产领域的突出信访问题,建立开发项目信访稳定评价机制。开发企业是房地产领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直面购房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回避,严格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认真履约,积极主动拿出具体解决方案,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有效期5年。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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