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政策解释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通过走访企业和项目,分析研判房地产项目监管的重点环节和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到县(区)调研,组织相关部门讨论,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配套设施建设。
房地产开发项目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配套、后开发”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配套设施和园林绿化的建设时序。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社区用房等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小区配套的幼儿园须在首期进行建设、验收。
(二)强化勘察设计质量。
开发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重视项目的配套设施、园林景观的品位和质量。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强化施工质量监管。
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严把建筑材料、建筑施工的质量标准,严守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的要求。住建部门要加大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力度。
(四)强化工程规范验收。
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严格依照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实施验收,细化植物品种、规格、配置和效果的验收。
(五)强化预售评审把关。
住建部门会同政法、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联合评审。建立商品房预售差异化机制,凡出现违法建设和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提高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比例。
(六)强化销售合同管理。
开发企业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不得违规出售底楼花园、楼顶露台等,不得售后返租和变相售后返租,商品房售后租金不得违规直接抵扣商品房总价款。
(七)强化项目信息公开。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价格、房源信息、政策等信息。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八)强化成品住宅管理。
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对成品住宅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等关键内容进行公示。成品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成品住宅收房率未达50%以上,开发企业不得拆除样板房。
(九)强化销售宣传管理。
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宣传的沙盘、宣传图纸要与规划方案一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宣传的监督,发现涉嫌虚假宣传行为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强化开发资金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新建商品房办证资金做到及时足额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点对点监管,封闭运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于问题楼盘实行重点监管。
(十一)强化物业服务管理。
建立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制度。建立眉山市物业管理企业库和专家库,搭建物业服务招投标平台。执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定价,后期物业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强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物业备案管理。
(十二)强化信访问题处理。
住建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业发展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地产领域的突出信访问题。开发企业是房地产领域信访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约,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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