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rzyj/2025-00036 | 发布机构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5-02-14 |
文 号 | 眉市规自资规〔2025〕2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25-02-14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 眉山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按照市政府要求,市上结合眉山实际制定了《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林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5年2月14日
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项目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为眉山市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结算和交易鉴证等服务依法设立的机构。
第四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应进必进”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眉山市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的范围为《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交易品种。
《目录》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七条 农村产权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随机抽取、询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农村集体“三资”项目产权流转交易,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入交易平台进行。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享有处置权的农村产权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资源资产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三章 交易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产权权属合法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无冻结等权利限制。
(二)农村产权交易双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具有流转交易真实意愿。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第十条 流出方(业主)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权属证明,包括权属证书(或能认定权属关系的材料)、对产权享有处置权、享有收益权等方面证明材料。
(二)民主决策材料,涉及集体产权的,应提供村(居)民(代表)会议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及公示材料、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涉及集体受委托或代管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代管协议、授权处置资产的相关材料等。
(三)流出方(业主)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协议)及承诺材料,包括流出方(业主)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的承诺。
(五)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满足其他条件所需的资料。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项目信息公告的具体要求,向交易平台提交符合交易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流出方(业主)或者意向受让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入场公开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流出方(业主)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流出方(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送至交易平台复核。
(三)信息发布。交易平台对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推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符合交易条件的,及时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受理报名。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交易平台提交报名申请和相关资料,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平台应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进行交易。
(六)结果确认。交易结束后,未达成交易的,交易平台应发布终止(流标)公告;达成交易的,交易平台应向流出方(业主)发放《成交确认书》。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平台向流入方(受让方)发放《成交通知书》。
(七)合同签订。按照《成交通知书》提示要求,交易双方应在30个自然日内签订合同。
(八)交易结算。交易平台根据公告内容对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进行结算,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价款结算、项目验收及产权交付。
(九)交易鉴证。交易结算完成后,由交易平台向成交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十)归档备查。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限额以下和村(社区)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对照项目预算金额分类进行: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采购人可自行按相关规定集体决策确定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1.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
2.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
3.项目涉及应急及安全或单一来源采购的。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交易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选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可根据项目情况聘请专业人士参与评审,在交易平台的组织下,确定成交供应商:
1.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
2.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项目、资金化整为零,或分拆后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底价,在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后依法依规按程序确定。
第十六条 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平台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并对外进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流出方(业主)、受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有证据表明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私下串通、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交易平台应及时继续组织开展流转交易。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负责对服务规范、纠纷调处、投诉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外公开发布;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规范的交易场所,制定规范的交易规则,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做好交易数据管理,建立健全交易风险和廉政防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指导及协调工作;联合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及更新《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督促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交易目录开展动态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通报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管、指导及协调等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根据职能职责开展动态监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政策和工作措施。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明确岗位和人员职责,定期开展清查核实、建立专项台账并及时对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清查核实,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动态维护,确保管理规范、权属清晰。
第五章 政策措施及交易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颁发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登记、变更和备案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流程。对取得《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及奖补政策的,在遵守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可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托交易平台探索建立城乡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统一信息发布场所,逐步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
第二十五条 为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作为流出方(业主)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一律不收取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财政可结合交易平台运营实际和公益性职能承担情况,对交易平台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对《目录》内交易品种涉及交易后财政资金划转的,要将交易平台出具的《成交通知书》等作为财政资金划转的要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应纳入平台交易而未纳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转交易行为加强查处;发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二十八条 流转交易相关参与方认为交易过程和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交易平台提出质疑(异议);对交易平台质疑(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向其上级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投诉,相应单位(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投诉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必须公开招标和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附件
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序号 |
交易品种 |
内容 |
监管部门 |
1 |
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2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3 |
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 |
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4 |
林权 |
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股权、使用权、采伐权和经营权的流转交易。 |
市林业局 |
5 |
林业碳汇 |
按照《四川省林草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川林规发〔2024〕2号)探索开展碳普惠交易。 |
市林业局 |
6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并按照《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
市农业农村局 |
7 |
农村闲置农房使用权 |
各类闲置农房使用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
8 |
“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
“四荒地”发包以及经营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
9 |
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 |
农村水域、滩涂等经营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
10 |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流转。 |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
11 |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2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代管和受委托流转的各类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3 |
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 |
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出租。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4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 |
市农业农村局 |
15 |
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6 |
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实施的涉农服务、货物及工程项目;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的非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涉农服务、货物和工程采购。 |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7 |
农产品 |
市、县地方储备(商品)粮油、猪肉等各类农产品交易。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8 |
其他类 |
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受托管理资产的转让、出租及相关项目征集合作方;农村产权贷款抵押担保登记及其他综合金融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 |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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