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3年5月,省同城化办组织召开成德眉资农村产权交易同城化工作第五次会议,要求参考成都模式,全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应进必进、阳光交易”。我市2019年10月印发的《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眉山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0月24日到期。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充分借鉴成都、德阳、资阳等地经验做法基础上,结合眉山实际,牵头草拟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向眉山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11个市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已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综合、采纳。同时,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过公平竞争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于2025年2月7日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2月14日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共10个部门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分别为总则、交易范围及方式、交易条件及程序、工作机构及职责、政策措施及交易监管、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一是阐明了制定《暂行办法》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概念及原则。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项目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的行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应进必进”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职能职责。是为眉山市范围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结算和交易鉴证等服务。
(二)第二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一是明确了眉山市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的范围为《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所列交易品种。二是明确了流转交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随机抽取、询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三)第三章 交易条件及程序。一是明确了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条件。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权属合法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无冻结等权利限制;农村产权交易双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具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农村产权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交易申请、审核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组织交易、结果确认、合同签订、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等程序。并重点对限额以下的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程序进行说明,同时,明确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四)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一是明确了交易平台职责。交易平台负责对服务规范、纠纷调处、投诉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外公开发布;设立交易场所和交易规则,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管理等。二是明确了市农监会职责。市农监会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指导及协调工作,督促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交易目录开展动态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等。三是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管、指导及协调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政策和工作措施等。四是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明确岗位和人员职责,定期开展清查核实、建立专项台账并及时对外公示;村(社区)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清查核实,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等。
(五)第五章 政策措施及交易监管。一是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作用。对取得《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及奖补政策的优先给予支持。二是明确免收交易服务费的对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作为流出方(业主)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一律不收取其交易服务费。三是明确市、县财政补贴政策。对涉及交易后财政资金补贴划转的,要将交易平台出具的《成交通知书》等作为财政资金划转的要件之一。
(六)第六章 附则。明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和《暂行办法》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该文件印发后有效期2年。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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