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眉山天府新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眉山天府新区砂石开采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天眉规自资〔2020〕38号)有效期已满;《眉山市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试行)》(眉市规自资规〔2024〕2号)已印发,要求各县(区)依据该办法制定当地项目用地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新区砂石资源管理,健全完善新区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新区砂石管理实际,规自局牵头草拟了《眉山天府新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起草过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规自局牵头起草了《眉山市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024年11月底,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因涉及部门意见不统一,未达成共识;再另行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后,2025年1月,规自局再次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7月10日至8月12日通过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结合各方建议意见后,最终形成了《眉山市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过合法性审核,最终经管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眉山天府新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六章十八条,分为总则、管理职责、开采利用、监督管理、职责追究、附则。
(一)第一章阐明了细则制定的依据,明确了地下所有砂石资源,均应依法依规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采或使用。
(二)第二章明确了管委会为辖区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主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由规自局上报管委会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管委会指定的其他部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砂石收益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三)第三章明确了项目动用砂石的,需编制《砂石利用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规自局备案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管委会指定的其他部门委托新区国有企业与项目业主签订《砂石处置管理协议》,砂石开挖完成后,规自局会同相关部门核验开挖砂石量。并明确了砂石开挖过程监管、堆放和生态修复责任。
(四)第四章明确了规自局和相关部门对砂石的监管责任,各部门应实现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新建、开工项目情况,开展巡查,建立砂石监管台账,加强执法监管。
(五)第五章明确了对违规开采砂石行为依法查处,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六)第六章明确了明确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及其他动用砂石情形可参照执行的情况;规定了本细则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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