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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tfxq/2025-00180  发布机构  眉山天府新区  公开日期  2025-05-29
 文  号  天眉规自资发〔2025〕3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5-27  有效性  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财政金融局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眉天投集团:

《眉山天府新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

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财政金融局

2025527


眉山天府新区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

资源开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陆域砂石资源管理,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砂石资源需求,有效缓解砂石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范围内所有土地的地下砂石资源,应依法依规利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开采或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新区管委会为辖区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陆域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由规自局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部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砂石收益上缴新区财政,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河道管理范围砂石按照《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章 开采利用

第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需对砂石层进行开挖的,项目业主须编制《砂石利用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规自局备案

《砂石利用方案》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地勘总方量。

(二)根据已过审的施工方案,拟开挖范围内砂石动用量、开挖范围、开挖深度等

(三)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 《砂石利用方案》审查备案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部门委托新区国有企业与项目业主签订《砂石处置管理协议》,明确砂石收集挖、运、堆等内容。

项目业主不得擅自将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挖的砂石进行外运或处置。

砂石开挖完成后,规自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依据《砂石用方案核验开挖砂石量。

规自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开挖过程监管,避免项目业主擅自外运或处置砂石,并落实好建设项目开挖砂石生态修复监管责任,督促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生态修复主体责任,避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部门委托新区国有企业做好收集砂石的管理。新区范围内各类项目因建设需要使用砂石的,提前1个月向规自局提出用量申请,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以发改部门市场询价结果作为起拍价,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新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处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未按本细则办理审查、备案和处置手续,擅自开采或动用砂石资源的,规自局牵头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规自局与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住建交通局等部门实现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新建、开工项目情况,全覆盖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动用砂石资源开展巡查,建立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管理台账。

第十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镇)应加强巡查,发现涉嫌偷挖盗采、超范围挖取、未按规定运输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抄告规自局、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对私挖盗采、无证开采、超越批准范围开采、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相关职能部门在砂石资源利用管理的勘测、开采、运输、招标、经营、处置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一)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执法不力,或因违规违法审批,造成国家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有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的;

(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砂石资源利用管理工作,内外勾结、跑风漏气,以及为相关违规违纪违法人员充当保护伞的。

十五 凡在眉山天府新区管辖范围内发生非法开采、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举报机制,对举报功人员,经调查核实后视情况给予500—10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规自局028—36639973

附则

十六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 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罚没的砂石和经批准的非砂石类生产矿山产生的砂石、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矿山生态修复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产生的砂石的处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八 本细则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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