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眉山市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砂石资源管理,健全完善砂石资源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20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眉山实际,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了《眉山市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了《眉山市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024年7月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于2024年7月10日至8月12日通过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结合各方建议意见后,最终形成了《眉山市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过合法性审核,最终经本部门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试行)》共六章十九条,分别为总则、管理职责、砂石资源管理、执法监管、责任追究和附则。
(二)《办法(试行)》第一章阐明了制定《办法(试行)》的依据,以及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合理自用和剩余砂石料的处置方式。
(三)《办法(试行)》第二章明确了县(区)人民政府为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陆域砂石资源开采管理主体、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砂石收益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
(四)《办法(试行)》第三章明确了需开挖动用砂石资源的项目,要编制《砂石利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并进行勘测核定自用和剩余资源量,勘测结果报规自部门备案,由规自部门上报当地政府审议同意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还明确了砂石的管理、堆放及生态修复责任。
(五)《办法(试行)》第四章明确了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间实现建设项目信息共享,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动用砂石资源情况,加强巡查,建立统计管理台账。属地政府及属地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加强执法监管,一旦发现涉砂石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办法(试行)》第五章明确了对私挖盗采、超范围开采、非法批矿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七)《办法(试行)》第六章明确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及可参照执行的情况;规定了本《办法(试行)》的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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