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
一、起草背景
2020年2月24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眉府发〔2020〕3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该文件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目前已过有效期,需重新修订后印发,以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二、起草过程
根据《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眉山工作实际,2024年11月,市委政法委会同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政协法群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前往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对眉府发〔2020〕3号文件实施效果情况开展现场调研评估,对其他县(区)实行书面调研。2025年2月,市委政法委组织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市政协法群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专题研究,起草了《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11个部门(单位)意见;2025年2月26日起至3月5日期间(因原政策即将失效,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四川省政府《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缩短为7天),通过市委、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随后履行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等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若干政策(送审稿)》。2025年4月11日,《关于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关于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包含五个方面共16条内容:
(一)支持个人建立调解工作室,共4条。主要包括符合鼓励条件的新建个人调解工作室一次性开办补助、常态化工作运行、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贴的标准及要求。
(二)支持律师、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共3条。主要包括律师、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服务形式、补助标准,规定了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内设立调解工作室,按个人调解工作室标准申请运行经费和个案补贴等内容。
(三)支持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共1条。主要包括对新建立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一次性开办补助、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贴标准。
(四)考核、变更、撤销,共3条。主要包括对个人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考核的牵头单位和考核结果运用;明确个人调解工作室撤销命名和社会调解组织发生变更、撤销需要申报的情形。
(五)附则,共5条。主要包括“社会力量”的具体定义;一次性开办补助、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贴预算列支;社会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部门;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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