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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rmzf/2025-00078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5-04-18
 文  号  眉府规〔2025〕2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4-17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5417


关于继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法治化、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的意见》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个人建立调解工作室

(一)对以个人名义新建立的,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调解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6万元。

(二)支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个人调解工作室签订协议,将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外包或邀请入驻形式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个人调解工作室作为基层调解组织触角的有效延伸,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根据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规范制作调解卷宗,并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

(四)对每年成功调解30件以上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室,经年底检查考核,给予运行经费补助2万元。以调解成功的时间先后排序,超过30件部分,按照《眉山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指导意见》(眉政法〔202416号)标准另行给予个案补贴。每年成功调解矛盾纠纷不足30件的调解工作室,不享受运行经费补助,可申报个案补贴。

二、支持律师、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五)充分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作用,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的,由邀请或委托单位按个人调解工作室个案补贴标准执行。

(六)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内设立调解工作室,按个人调解工作室标准申请运行经费和个案补贴。

(七)心理咨询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对“三失一偏”(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性格偏执)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防范化解个人极端案(事)件或“民转刑”命案发生,由邀请单位给予500800/次工作补助。

三、支持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八)对新建立符合支持鼓励条件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5万元;其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贴按个人调解工作室标准执行。

四、考核、变更、撤销

(九)每年初,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个人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工作室、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申报上年度运行经费和个案补贴的依据。

(十)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其个人工作室命名,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1.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的;

2.因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

3.因调解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应予撤销命名的情形。

(十一)社会调解组织名称、人员组成、工作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撤销的,应按相关规定报相应司法行政机关,并由司法行政机关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五、附则

(十二)本政策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个人和依法成立的各类社会组织。

(十三)本政策涉及的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年初纳入预算,在市级维稳专项经费中列支;市级部门主管的社会调解组织,其运行经费补助和个案补贴由市委政法委商市财政局预算解决;县(区)主管的社会调解组织,其运行经费补助及个案补贴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在县(区)级维稳专项经费中列支;社会力量接受委托委派调解案件,由委托委派单位按政策规定发放个案补贴或工作补助。

(十四)涉及县(区)的补助经费申报指南由各县(区)另行制定。

(十五)市委政法委会同市司法局另行制发社会力量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基本条件和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的基本要求等指南,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十六)本政策自20255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眉山市社会调解组织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附件


眉山市社会调解组织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开办补助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正常开展工作的个人调解工作室;经行业主管部门主导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2.具备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工作制度等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眉山市社会调解组织开办补助申请书或申请表。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县(区)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批复文件(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供)。

(三)申报程序。

1.调解组织申报。由各社会调解组织向所在市、县(区)党委政法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

2.检查验收。由市委政法委会同市、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统一会审。

3.审核批准。根据会审意见,由市委政法委提出补助兑现方案,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审批后发放。

二、市级部门主管的社会调解组织运行经费补助申报

(一)申报条件。

1.每年成功调解30件以上矛盾纠纷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2.经年度考核验收合格。

(二)申报材料。

眉山市社会调解组织运行经费补助申请书或申请表。

(三)申报程序。

参照开办补助申报程序执行。

三、市级部门主管的社会调解组织个案补助申报

(一)申报材料。

1.“随手调”应规范填写《矛盾纠纷“随手调”登记表》简易矛盾纠纷具备调解协议书。

2.一般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特别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案卷材料应具备:人民调解申请书和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卷宗材料说明。

(二)申报程序。

1.每年度末由社会调解组织将申报材料交市委政法委审核。

2.市委政法委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报送申请审批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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