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四川省2022年移动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川污防攻坚办〔2022〕44号)、《眉山市2022年移动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眉污防攻坚办〔2022〕101号),对我市市级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进行调整。
一、划定范围。
(一)东坡区。成昆铁路以东,太悦路以南,剑南大道南延线(岷东大道)以西,崇礼大道及二环南路延伸线以北区域为禁用区。
(二)彭山区。成乐高速以东,岷江河堤以西,彭山区、东坡区交界处以北,彭山岷江二桥引道以南区域为禁用区。
二、禁用标准。
区域内禁止使用装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在眉山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在“四川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登记备案,经审核发放国Ⅲ及以上和电动标识码的机械允许进入本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内使用。
三、法律依据。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3.《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46号)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四、实施时间。
自《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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