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mssrmzf/2023-00003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2-12-26 |
文 号 | 眉府规〔2022〕4号 | 公文种类 | 通告 | ||
成文日期 | 2022-12-23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眉府规〔2022〕4号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人口集中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东坡区。成昆铁路以东,太悦路以南,剑南大道南延线(岷东大道)以西,崇礼大道及二环南路延伸线以北区域为禁用区。
(二)彭山区。成乐高速以东,岷江河堤以西,彭山区、东坡区交界处以北,彭山岷江二桥引道以南区域为禁用区。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处罚依据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部门责任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主管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督管理平台上做好进出场登记、燃料和氮氧化物还原剂使用等台账管理记录。
五、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发布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附件【2022-08.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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