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1991年眉山被命名为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工作,积极探索推动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2017年至今,我市先后公布历史建筑295处,挂牌保护和测绘建档率100%,并按照“一栋一册”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录入省市信息平台保护管理。《眉山市中心城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于2019年2月施行,有效期5年,现已失效。基于上述原因,以及新时期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实际,需重新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保护的管理措施和责任要求,以加强我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眉山工作实际,2024年5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10日,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区)政府和市文广旅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21个部门(单位)意见;5月11日至6月10日,通过市委、市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6月26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了5名专家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随后履行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办法(送审稿)》。2024年9月27日,《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经眉山市第五届人民政府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包括总则、普查认定、保护修缮、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包括目的依据、使用范围、术语解释、工作原则、规划管理、政府职能、部门职能、保护资金、政府表彰。
第二章普查认定,共6条。主要包括认定条件、普查推荐、认定程序、设立标志、测绘建档和信息平台录入、调整、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等。
第三章保护修缮,共6条。主要包括责任主体、修缮要求、建筑外观、行政许可、成果保管等。
第四章合理利用,共3条。主要包括历史建筑“允许”“限制”“禁止”合理利用的有关规定及消防安全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条。主要包括实施依据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主要包括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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