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文件解读
一、起草说明
2015年,我市印发《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眉府通〔2015〕4号)。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对高污染燃料目录进行了修订,我市2015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范围与国家新要求不一致,且我市建成区范围已远大于当时划定的范围。
二、起草过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原环境保护部要求,充分考虑眉山市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2021年初市生态环境局拟定了《关于划定眉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21年修订)》,书面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均无修改意见;3月10日至3月30日,我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4月14日,通过了专家评审,形成了《关于划定眉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2021年修订)(送审稿)》;5月25日,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眉府通〔2021〕1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本次修订扩大了建成区范围,将岷东新区和彭山区建成区域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本次修订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标准,明确我市高污染燃料范围。
(三)实施时间。2021年6月30日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2021年6月3日起禁燃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东坡区人民政府、彭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淘汰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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