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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rmzf/2023-00003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1-06-02
 文  号  眉府通〔2021〕1号  公文种类  通告
 成文日期  2021-06-0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眉府通〔2021〕1号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决定在建成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东坡区。崇礼大道、岷东大道、北安路、富牛大道、眉州大道、岷江东岸河堤形成的闭合区域,眉山岷江二桥至眉山岷江大桥间岷江江面和大石桥街道、通惠街道、苏祠街道辖区定为禁燃区。

(二)彭山区。成乐高速公路、彭山东坡区交界线、岷江西岸河堤、彭山岷江二桥引道、观保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定为禁燃区。

二、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一)2021年6月30日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现有的生活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造,改用天然气、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从2021年6月3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其余县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禁燃区,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

八、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八年。2015年3月26日印发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眉府通〔2015〕4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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