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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一、二批)保护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1-04-13来源:市文化旅游局

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关于《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第一、二批)保护范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因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同时鉴于近年来眉山城乡发展建设变化巨大、原多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为更高级别文物保护单位、极少数文物保护单位消失以及个别县(区)原来提出的划定范围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等多重因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已公布的四批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再次征求意见并开展实地调研,分两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集中公布。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摘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摘录: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摘录: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划定标准

参照《四川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划定指导意见》,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准确的原则,以充分满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和展示利用的实际需要为目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以各县(区)划定意见为主,充分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划定结果

此次共划定公布了第一、二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32处的保护范围,其中东坡区2处、彭山区9处、仁寿县4处、洪雅县15处、丹棱县1处、青神县1处。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设定了20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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