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jrgzj/2022-00014 | 发布机构 | 原市金融工作局 | 公开日期 | 2022-04-22 |
文 号 | 眉市金规〔2022〕2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2-04-19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眉山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4月19日
眉山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上市和挂牌后备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融入资本市场,显著提升直接融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申报、审核、运行、服务等管理行为。
第二章 入库标准
第三条 申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应在眉山市(辖区)内,依法设立且存续期满一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盈利模式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企业及其股东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具有明确的上市、挂牌意愿,并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四)企业财务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第四条 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单项冠军、贡嘎培优、高新技术、瞪羚、独角兽企业等,经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后可直接入库。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五条 企业入库申报材料
(一)眉山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年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近期的完税证明。
第六条 申报与审核
(一)每年5月、10月,市金融工作局分别组织开展一次入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入库申报材料,报给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金融工作部门,由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到市金融工作局;
(三)审核入库。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上报材料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对拟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眉山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不符合条件的,向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金融工作部门反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动态管理
对“眉山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进行动态管理,5月和10月进行调减。入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退出后备资源库:
(一)入库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未启动上市挂牌工作;
(二)入库企业已停止经营活动;
(三)入库企业或企业实控人出现重大违法行为;
(四)入库企业工商注册地已迁出眉山;
(五)入库企业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五章 培育服务
第八条 符合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条件的入库企业优先向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推荐。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金融部门根据入库企业需要,优先选派金融顾问,为企业提供融资对接、上市挂牌指导等金融服务。入库企业可享受省、市及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上市挂牌相关鼓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做好眉山市企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管理的函》(眉府金函〔2018〕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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