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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jrgzj/2022-00012  发布机构  原市金融工作局  公开日期  2022-04-22
 文  号  眉市金规〔2022〕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20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眉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实施上市倍增计划推动制造强市的意见》的通知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眉  山  市  财  政  局

印发《关于实施上市倍增计划推动

制造强市的意见》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关于实施上市倍增计划推动制造强市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眉山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0日


关于实施上市倍增计划推动制造强市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促进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提高对接资本市场能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制造强市,结合眉山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工作部署,围绕市党代会提出的“制造强市”发展思路,聚焦“1+3”产业、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瞄准企业规范治理、引入股权投资、推动上市挂牌等工作重点,完善企业上市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形成上市企业集群。

二、奋斗目标

(一)上市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加大优质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完善支持政策,引导企业主动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9家,总数达12家以上,在2020年基础上“翻两番”新增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60家以上。

(二)上市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发展壮大,鼓励上市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再融资,实现扩产扩能、做大做强。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培育1家以上300亿市值公司,3家以上100亿市值公司。

(三)上市企业带动效应明显。以上市企业引领产业发展,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推动“1+3”产业等高质量发展。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实现产值2000亿元、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产值700亿元、机械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实现产值400亿元、生物医药产业实现产值200亿元、服务业增加值达1000亿元。

三、工作重点

(一)实施后备企业“繁星行动”

1.建好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市级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管理办法,聚焦“1+3”产业、特色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选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项冠军企业进入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对重点拟上市优质企业,积极推荐进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对接落实奖补资金。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市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100家以上、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30家以上。

(二)实施企业改制“厚植行动”

2.持续抓好规范化改制工作。狠抓培育辅导,厚植上市根基,引导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盈利能力好的上市后备企业,开展规范化改制,逐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夯实对接资本市场基础。对完成规范化改制的省市上市后备企业,给予10万元鼓励资金,纳入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白名单”,并优先向国家和省、市产业引导基金推荐。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200家以上企业完成规范化改制。

3.鼓励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对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等方式转让股权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规范此前年度财务而补缴的税费,由受益财政“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三)实施股权投资“春雨行动”

4.加快发展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紧紧抓住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眉同城化发展历史机遇,主动对接国际国内资本,积极引导股权投资机构落户眉山,不断集聚金融资本。对市外资本在我市新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在我市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每年最高100万元鼓励资金。

5.鼓励后备企业科学引入战略投资。加强与北交所和沪深交易所的合作,定期举办投融资对接活动、培训活动,助力企业科学引入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2000万元以上投资的省市上市后备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鼓励资金。

(四)实施上市挂牌“倍增行动”

6.鼓励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对纳入省、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鼓励资金。

7.鼓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

(1)对首次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对首次从“新三板”基础层转到创新层挂牌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对直接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鼓励资金。

(2)对企业上市申请被北交所首次正式受理的,再给予200万元鼓励资金。

(3)对成功在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鼓励资金。

8.鼓励企业到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对企业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首次正式受理的,给予200万元鼓励资金,并按上市地点、板块不同,再分类给予鼓励:

(1)对成功在深交所创业板和港交所、纽交所、纳斯达克、伦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给予600万元鼓励资金;

(2)对成功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和深交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再给予800万元鼓励资金。

9.鼓励通过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融资。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包装发行,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基础设施资产估值,改善负债水平,降低企业杠杆率,推动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对成功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按在我市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600万元鼓励资金。

10.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入眉。鼓励注册地在眉山市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连续两年净利润为正的A股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并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鼓励资金。鼓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我市,并按在我市投资额的2%,给予每户企业最高200万元鼓励资金。

(五)实施企业规模“跃升行动”

11.支持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市内上市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投资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产业资源,形成产业集群。对我市上市公司主动发起的针对非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上市公司单笔最高200万元鼓励资金。

12.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鼓励上市挂牌企业通过配股、发行可转债、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等方式募集资金,并按其融资金额投入本市的5‰,给予上市挂牌企业单笔最高200万元鼓励资金。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企业上市帮扶机制,对重点拟上市企业,落实市领导和金融顾问“一对一”进行帮扶,定期深入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并积极协调解决。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目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强化要素保障。本《意见》所需资金,除第3点外,其余鼓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共同分担,其中:税务登记在东坡区的,市财政(含眉山高新区、甘眉工业园区)承担52%,东坡区承担48%;税务登记在眉山天府新区、其他县(区)的,市财政承担30%,眉山天府新区、其他县(区)承担70%。上市企业和后备企业在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时,相关部门应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给予充分保障支持。

(三)完善申报程序。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制定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负责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企业和机构的申报,并于每年第二季度集中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眉府办发〔2017〕76号)、《眉山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眉上市办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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