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当前位置: 首页 > 政  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正文
 索 引 号  015425431/2021-0007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7-19
 文  号  眉府办发〔2021〕17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7-14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1〕17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4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眉山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主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利用交通工具等形式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招牌,是户外广告的一种类型,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户外设置与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

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广告费用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

第五条《眉山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眉山市主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进行总体布局,明确允许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并规划不低于20%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构)筑物风格和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居住建筑或者综合楼的居住部分的;

(三)利用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性建筑的;

(四)利用屋顶或者跨街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八条 眉山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当商业广告位空缺时,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补充。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举办大型活动、庆典时或建筑施工期间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既可能为商业性,也可能为公益性,特点是规模大、时间短。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定发布时间,限期拆除;

(二)因特殊活动所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完全拆除,并恢复原貌;

(三)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尺度、密度、间距及设置区域,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与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设置店招店牌,应当按照《眉山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符合以下要求:

(一)遵循“一店一招”的设置原则,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

(二)同一街区的店招店牌,应当符合城市特色、街区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三)除婚庆、全国统一标识外,招牌的底色严格控制使用大红、大绿、中黄色系,不得红、黄、蓝、绿纯色大面积搭配使用;

(四)同一建(构)筑物涉及多家单位时,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集中设置;

(五)店招设置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

(六)不得影响建筑物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七)不得对水管、电线等公共设施构成损害,不得对交通安全造成隐患;

(八)不得在建筑物二十四米以上设置;

(九)不得有其他违反《眉山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情形。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要保持清洁、美观、完好,有残缺破损、图案不全、缺笔少划、污渍锈化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遇风季、汛期、暴雨,应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钢结构进行应急检修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并依法享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彭山区、各县及市级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6月10日印发的《眉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6月11日失效。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