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20-00098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4-17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0〕9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4-16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苏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0〕9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苏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眉山市苏东坡文学艺术奖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文艺创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
第二条 眉山市苏东坡文学艺术奖(以下简称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是由眉山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眉山市文学艺术专业奖项。
第三条 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设置“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作品奖”和“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特别奖”两项。
第四条 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按届设置,每三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市财政每届预算安排18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评选和奖励。
第六条 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全市文学艺术创作,为建设文化强市做出积极贡献,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第二章 评奖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设立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成员若干名。
第八条 评奖工作分为初级评审、专业评审(复评)和终级评审三级进行。
第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初级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负责处理有关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细则。
第三章 参评对象
第十一条 作品奖参评对象为眉山市公民个人或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特别奖参评对象为市内公民个人或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市外公民个人或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机构组织创作的眉山主题的文艺作品。
第四章 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作品奖
第十二条 评奖条件。参评作品必须是在评奖年度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出版社或舞台、银屏、重要网络媒体等发表、出版、展出、演出、播映或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第十三条 奖项设置。作品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4个等次。另设置新人作品奖,用于鼓励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文艺创作者。
第十四条 参评作品包括文学(含网络小说)、美术、书法、摄影、音乐(含网络数字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民间文艺等9个艺术门类。
第十五条 评选数量。共设10个子项,评选作品不超过150件。其中:文学子项不超过20件,美术、书法、摄影、舞蹈、音乐、民间文艺子项评选作品各不超过15件,曲艺、戏剧子项各不超过10件,新人奖作品奖评选作品不超过20件。
第十六条 奖金额度。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优秀奖0.3万元、新人奖0.2万元。
第十七条 申报办法。
(一)申报者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申报。
(二)每个申报者可选择不超过2个艺术门类申报,每个艺术门类选送具有代表性的1件作品为主申报作品,同时可报送相关艺术门类多件其它支撑作品供评审参考。
(三)同一作者可在不同艺术门类中同时获奖,但不能在同一艺术门类中重复获奖。
(四)凡多名作者合作的作品或集体展演活动联合申报,申报者不得超过3人;与市外作者合作的作品可参加评奖;丛书以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参评。
第十八条 评奖程序。
(一)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奖项汇总后,组织初级评审、专业评审(复评)、终级评审、公示,最后向市政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二)拟获奖作品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罚则。获奖作品如有剽窃侵权、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经市评审委员会核实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证书,取消该申报人三届参评资格。
第五章 眉山市苏东坡文艺奖·特别奖
第二十条 评奖条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获得国家高级别展、演、赛重大奖项的文艺作品。
(二)突出眉山主题、体现眉山特色,讲好眉山故事、传播眉山声音,在宣传眉山上有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
第二十一条 奖项设置。每届表彰的特别奖作品原则上不超过10件。
第二十二条 奖金额度。每件获奖作品5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申报、评估及评奖的程序。
(一)申报特别奖的作品可以由单位推荐,也可以由作者个人申报。
(二)申报特别奖的个人作品,每人每届不得超过1件。
(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初级评审、专业评审(复评)、终级评审、公示,最后向市政府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拟获奖作品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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