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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rmzf/2023-00003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2-04-22
 文  号  眉府规〔2022〕1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4-21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眉府规〔20221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2421


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眉山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是党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新创造、理论与实践结合,着眼眉山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全面繁荣。

第三条 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设置重大委托课题、市级课题和高校专项课题。每年根据全市中心工作开展课题立项、研究和结项工作。

重大委托课题是指涉及题材特别重大,市委、市政府关注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需要联合攻关的重大课题;市级课题和高校专项课题是指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实践性研究重要课题。

第四条 眉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课题立项

第五条  成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工作组(以下简称市课题工作组),负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评审立项、研究管理和评审结项等工作,由市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社科专家任成员。市课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全市社科研究课题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课题工作组每年发布一次社科研究课题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第七条 市课题工作组对申报的课题组织综合评审确定立项课题,由市委宣传部、市社科联印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市课题工作组负责对立项课题研究的管理和指导。设立课题联系指导人制度,负责课题研究指导、质量把关。市课题工作组办公室对课题的立项、实施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检查指导。

第九条  立项课题责任单位应为课题研究提供良好条件。课题组要深入调查研究,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及时完整提交申请结项报告。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要报送,加强宣传、推介和运用。

第十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课题研究内容、改变最终成果形式、推迟结项时间等,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批准后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研究经费使用不得违反财经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课题工作组办公室组织社科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结项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30%,对优秀、合格课题研究成果给予研究经费资助。未经市课题工作组办公室批准,不按要求提交结项申请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立项。市课题工作组办公室对结项课题研究成果印发结项通知。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三条  市课题工作组对年度立项课题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申请资助公开出版的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眉山市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字样。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加强对市社科研究立项课题成果的推广宣传。

第十五条 市课题工作组及时将应用价值好、学术价值高的研究成果编发《眉山市社科研究成果专报》,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市课题工作组办公室将研究成果择优汇编,供部门参阅。每年及时跟进优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第五章  成果评奖

第十六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坚持政治标准、注重质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设立眉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由市委分管领导、社科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具体实施细则。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评奖成果学科分类设立学科评审组,由相应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市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奖工作实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单位组织专家开展学科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奖范围和条件

(一)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二)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三)在县(区)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四)不宜公开发表的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五)已结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等。

第二十条 优秀成果奖申报

(一)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县(区)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申报者向所在县(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级社科学会和高校、县(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优秀成果奖申报的资格审查推荐工作。市评审办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复审。

第二十二条  已获得市委、市政府表扬奖励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经学科评审组初评、学科组组长会商复评、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形成拟获奖成果建议名单,由市评审办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有异议的拟获奖成果,由市评审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对市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的获奖成果审查批准后给予通报,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获奖者的获奖证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实行回避制度。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成果,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六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按规定将课题经费和优秀成果评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县(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和优秀成果评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5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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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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