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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rmzf/2023-00003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0-04-26
 文  号  眉府发〔2020〕8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4-24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20〕8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有关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眉山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我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5个(含个人1名)。连续获奖组织不占用当届名额。当年申报组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四条  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制(修)订评审细则、评审组工作规范和复评管理办法等。组建评审组,由评审组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组织和个人资料,提出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申报组织和个人实施现场评审;

(三)向评审办提交评审结果,提出推荐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七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卓越绩效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眉山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眉山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由市质量强市办发出申报眉山市政府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组织和个人的申请。

第十一条  自愿申报。组织和个人按照眉山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向评审办自愿申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负责。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三条  资料审查。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的各类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形成书面报告,并由组织和个人签字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市质量强市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五条  审查表决。市质量强市办汇总各评审组的建议后,将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审查。经评委会审议后,确定初选授奖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由市质量强市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七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对初选授奖组织和个人进行公示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获奖组织30万元、获奖个人5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补助列入市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进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追回经费补助,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但必须标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是对各类组织质量管理的综合评价,不是产品(服务)质量的证明,不得在产品(服务)质量宣传中使用该称号。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各类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须经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市质量强市办重新组织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经评审办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届不再接受该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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