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是原《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8日,为进一步推动“质量强市”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需对该办法进行修订。二是原《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进行修订完善。三是市第四届人民政府83次常务会议议定,要求我局负责,修订完善《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二、修订过程
按照《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组织对《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在形成评估报告基础上,于2019年10月开始进行修订。初稿完成后,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并送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形成《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送审稿)》。2020年4月2日,《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一)对申报对象进行了修订。原申报对象仅限于企业,修订后拓宽了申报对象,为组织和个人。
(二)对评选名额进行了修订。原名额每届评选企业不超过6家,修订后为每届评选不超过5个(组织4个,个人1 个)。
(三)对奖励金额进行了修订。原奖励金额为每户20万元,修订后每个组织30万元,个人5万元。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评审对象
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
(二)评审周期和奖项设置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5个(含个人1名)。连续获奖组织不占用当届名额。当年申报组织或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三)组织管理
成立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日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纪委监委驻市市场监管局纪检监察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监督工作。
(四)申报条件
申报眉山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5.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6.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眉山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评审标准
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开展评审工作。
(六)表彰奖励
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获奖组织、个人30万元、5万元奖金。奖励资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28—3828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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