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mssrmzf/2023-00003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9-01-29 |
文 号 | 眉府函〔2019〕7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01-25 | 有效性 | 失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眉府函〔2019〕7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市区和东坡区范围内的征收标准。(区域范围以2012年10月省政府批准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一级区域。东面以岷江河堤为界以西,南面以一环南路、苏湖路与岷江河堤交界以北,西面沿一环西路、通义路、文忠路、眉州大道西三段、玉屏街至阜成路交界以东,北面以阜成路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南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24元。
二级区域。东面以岷江河堤为界以西,南面沿二环南路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北,西面沿成昆铁路、眉象路、二环西路至二环南路为界以东,北面沿科工园四路向西与成昆铁路交界向东至岷江河堤交界以南,内与一级区域交界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16元。
三级区域:眉山城市规划区248平方公里范围内(岷江东路快速通道以西、规划106线以北、成眉快速通道以东、蒲仁路以南)除一、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6元。
四级区域:东坡区范围内除248平方公里以外的其他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年税额标准为4元。
(二)其余各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各县(区)政府按照区域平衡的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标准在以下幅度范围内明确:彭山区4—14元;其他县城4—12元;建制镇、工矿区2—8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三、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眉府函〔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眉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区域图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附件【眉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区域图.jp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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