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解读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我市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眉府发〔2018〕12号)精神,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税、地税职责和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构承担。为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的合法性和执法统一性,需对《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眉府函〔2015〕30号)中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表述进行修改。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发布2017年第1号公告,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办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废止之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相关公告,需对《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眉府函〔2015〕30号)中涉及已经废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依据条款进行修改。
二、《通知》的调整内容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眉府函〔2015〕30号)第二条第一款“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符合困难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按现行相关文件执行”。
三、《通知》的施行时间
本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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