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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二十六批2021年9月30日)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D2SC202109200081

眉山市天府新区锦江镇正华村(原农林村1-9组),1000余亩退耕还林的防护林被砍伐售卖,向央督反映后部门未回复防护林被砍伐问题。部门虚假回复、避重就轻,改变问题性质,将防护林改为商品林,要求告知1000余亩林地的去向。

眉山市市辖区

生态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原农林村1—9组”为眉山天府新区锦江镇人民政府下辖正华村8、9、10小组。原农林村土地总面积7438亩,其中林地面积4537.8亩,占幅员总面积的61.0%,其中:乔木林地3503.9亩,占林地总面积的77.2%;竹林地591.9亩,占林地总面积的13.1%;其他林地442.0亩,占林地总面积的9.7%。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原农林村乔木林蓄积约15995立方米,主要乔木有巨桉、马尾松、构树、臭椿和其他软阔等。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群众反映的“眉山市天府新区锦江镇正华村(原农林村1—9组),1000余亩退耕还林的防护林被砍伐售卖,向央督反映后部门未回复防护林被砍伐问题”问题不属实。

林木采伐问题已在本轮次X2SC202108290040号、X2SC202109100219号、X2SC202109110016号交办信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中回复。

(二)群众反映的“部门虚假回复、避重就轻,改变问题性质,将防护林改为商品林,要求告知1000余亩林地的去向”问题部分属实。

1.前期办理原农林村群众投诉件回复情况。

前期投诉件中没有反映“防护林”事项。为切实办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件,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包案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6次;二是眉山市林业局、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天府新区分局、锦江镇人民政府、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单位)专题研判,开展现场调查工作10余次;三是及时回访群众代表119人,均对办理结果认可;四是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案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在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2.2008年已明确原彭山县全域林地为商品林。

(1)2007年原彭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前,退耕还林农户或业主在申请办理林权证时,林权证中林种类别为防护林。2007年原彭山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退耕还林农户或业主在申请办理林权证时,林权证中林种类别为用材林。

(2)2008年全省启动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别,2008年12月22日原彭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的批复》(彭府函〔2008〕62号)明确了全域林地区划为商品林,即原农林村森林类别为商品林;2013年6月30日《关于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川府函〔2013〕191号)和2013年7月12日原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川林资函〔2013〕721号)明确了原彭山县无公益林地,均为商品林地,即原农林村退耕还林地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3.群众反映的“1000余亩林地”,实际为1407.5亩退耕还林地,在原农林村4537.8亩商品林范围内,林地保护等级均为Ⅲ级。

部分属实

一、加强日常巡查。责成锦江镇人民政府加大辖区林业资源保护力度,强化巡查,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对森林资源进行严查严管,有效防止滥砍盗伐林木、毁坏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加强林木管理。责成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对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实行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桉树等商品林采伐的监管,督促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加强林地监管。责成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从严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定额指标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强化临时占用林地管理,严格落实临时占用期满后归还林地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任。(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加强信息公开。责成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和锦江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制度,及时在村社区对申请人林木采伐事项进行公示;落实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制度,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外,及时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社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公示;采取发放宣传图册等方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知识,营造共同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天府新区眉山党工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范宇;责任单位:锦江镇人民政府、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责任人:锦江镇人民政府镇长朱志铭、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局长黎刚。

已办结

2

D2SC202109200055

花园社区与百花社区交汇处的道路路面被人为破损,扬尘污染非常严重。

眉山市仁寿县

大气

经查,该问题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花园社区与百花社区交汇处的道路”为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花园社区1组和百花社区2组交界的道路,该道路长500米、宽2.5米,原为水泥路,目前共有百花社区2组6户居民使用该道路通行。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核查,该道路平时有6户居民进出。2021年9月以来,因视高街道花园社区1组、百花社区2组开展拆迁,重车通行较频繁,造成该道路破损严重,特别是重车通行时扬尘较大,影响了周边居民出行。

属实

一、立行立改。由视高街道办事处负责,一是在该道路入口处设置水泥限宽墩,禁止重型、大型车辆进出;二是对该破损道路进行修整,保障该道路周边居民正常出行。(已于2021年9月24日完成)

二、加强沟通。由视高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快推进拆迁工作,做好该道路周边居民沟通解释工作。(已于2021年9月24日完成)

三、长效管理。由仁寿县视高街道办事处负责,充分发挥基层环保网格员力量,加强对辖区道路扬尘等环境敏感问题的巡查管理。(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眉山天府花海观光农业园区党工委书记陈青松;责任单位:视高街道办事处;责任人:视高街道党工委书记毛鑫。

已办结

3

X2SC202109200105

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锦地苑小区4栋1楼103号瓦屋山生态羊肉馆侵占小区几十平方米的公共绿地堆放杂物,羊肉汤味道和噪音扰民。

眉山市东坡区

大气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锦地苑小区”位于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一段177号,业主余某某于2012年购买4栋1楼103号,产权面积93.2平方米。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核查,锦地苑小区4栋1楼103号系业主余某某的住房,未改作经营用途,小区内没有“瓦屋山羊肉馆”,不存在羊肉汤味道和噪音扰民问题。

经现场调查了解,4栋1楼103号业主曾于2021年9月17日将建筑杂物堆放在房屋侧门外,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约4平方米。

部分属实

一、立行立改。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锦地苑小区4栋1楼103号业主及时清运杂物。(已于2021年9月25日完成)

二、加强监管。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督促小区物管加强物业管理,禁止业主侵占公共区域作他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加强沟通。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牵头,社区和小区物管具体负责,加强小区内邻里之间矛盾纠纷的沟通工作,消除邻里矛盾。

责任领导: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张春林;责任单位: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东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人:东坡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峰、东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李志文、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黄建、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白晓晋。

已办结

4

X2SC202109200096

仁寿县麓府小区一楼的业主把公共绿地圈起来作为私人花园,用水泥硬化地面,破坏小区环境。

眉山市仁寿县

其他污染

经查,该问题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仁寿县麓府小区”位于仁寿县怀仁街道城北路60号。麓府小区2018年1月24日开工建设,2020年11月18日竣工,用地面积52808.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3311.50平方米,总户数929户,目前入住率25%。群众反映的一楼的业主实为麓府小区一栋一单元102号业主刘某某。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核查,仁寿县麓府小区一栋一单元102号业主刘某某于2021年8月开始装修房屋,用铁栅栏将房屋外公共绿地圈起来约50平方米,并用水泥硬化地面约30平方米,目前还在装修过程中。

属实

一是立即整改。由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责成仁寿县麓府小区一栋一单元102号业主刘某某立即开展整改,恢复绿地。(完成时限:2021年9月30日)

二是加强管理。由仁寿县怀仁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巡查管理,防止问题反弹。(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仁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伍秋军;责任单位: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仁寿县怀仁街道办事处;责任人:仁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夏永彬、仁寿县怀仁街道办事处主任黄胜。

已办结

5

X2SC202109200080

眉山市彭山越峰锌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炼钢收尘灰(312-001-23)、浸出渣(321-010-48)等危险废物,使用烟道灰覆盖危废,应付检查;平时生产不使用加碱的环保脱硫装置,异味大,遇到检查时才在环保脱硫装置中加碱。

眉山市彭山区

大气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眉山市彭山越峰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峰锌业),原为彭山金炜冶化矿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炜矿业),位于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椿巅村,2016年2月更名为越峰锌业,主要工艺为用锌尾矿、焦煤、烟道灰(炼钢企业布袋收尘产生的灰,也叫收尘灰)等原料,通过回转窑生产次氧化锌,生产规模为年产1500吨次氧化锌。该公司2006年7月取得原彭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眉投资备〔2006〕51112810607210068)、2007年9月取得原眉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眉市环函〔2007〕294号)、2015年3月取得原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眉彭环函〔2015〕43号)、2016年通过眉山市彭山区环境保护局竣工验收(眉彭环验〔2016〕01号)、2020年4月,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报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备案。2020年9月,该公司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因其废气排放口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不予发放,并下发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于2021年9月5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21年8月31日,公司因未完成整改而自行停产至今。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眉山市委、市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集中开展工业领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督导工作,督促越峰锌业加强规范管理、加大环境保护投入。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双随机”严格开展监督执法,并将越峰锌业纳入重点企业加密监管,督促企业完成废气收集设备等问题整改,每年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群众反映的“眉山市彭山越峰锌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理资格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炼钢收尘灰(312-001-23)、浸出渣(321-010-48)等危险废物”问题不属实。

一是 2019年12月,越峰锌业与四川恒大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签订收尘灰购买合同,在此之前,越峰锌业没有使用收尘灰作为原料,恒大公司负责对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一般固废进行综合利用。经调查,德胜公司为转炉炼钢,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收尘灰既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的“电炉炼钢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污水处理站污泥(312-001-31)”,也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的“废钢电炉炼钢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污水处理站污泥(312-001-23)”。根据德胜公司环境影响备案报告和越峰锌业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收尘灰为一般工业固废。2021年9月21日,彭山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分析测试中心对库房收尘灰监测抽样显示,各项指标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58.3-2007)中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二是群众反映的浸出渣,为原辅料中的锌尾矿。2021年4月以前,越峰锌业所使用的锌尾矿系金炜矿业遗留的锌尾矿,遗留量约为3万吨,根据金炜矿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料来源为氧化锌矿或洗选锌尾矿,未经冶炼,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铅锌冶炼过程中,氧化锌浸出处理产生的氧化锌浸出渣(321-010-48)”。2019年4月,越峰锌业曾将遗留的锌尾矿送样至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均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58.3-2007)中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2021年4月后,越峰锌业与四川省汉源中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正公司)签订锌尾矿购销合同,使用中正公司锌尾矿。经查阅中正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公司生产工艺为铅锌原矿洗选,所产生的锌尾矿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321-010-48),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续下页)

部分属实

一、由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责成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台账作假问题严肃处理,并引以为戒,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培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规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台账记录。(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由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企业加快整改进度,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排污许可证未申领前,不得恢复生产。(完成时限:2021年10月31日)

三、由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对越峰锌业日常运行监管,督促企业规范生产、达标运行。(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彭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昇锦;责任单位: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人: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局长欧乙成、彭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曾敏。

已办结






(续上页)

(二)群众反映的“使用烟道灰覆盖危废,应付检查”问题不属实。

一是现场检查情况。经核查,越峰锌业锌尾矿已使用完,原料库房剩下有收尘灰、焦煤。2021年9月21日,彭山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六0五大队分析测试中心对收尘灰进行抽样监测显示,不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台账记录情况。越峰锌业2020年以前未使用收尘灰作为原料。2020年至今,通过调阅相关台账表明,恒大公司出库22133.1吨,越峰锌业入库20014.9吨,剩余的2118.2吨被无偿转运至凉山索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索玛公司)。另根据索玛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公司从低品位氧化锌矿中回收有价金属锌等,属于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通过调阅台账表明,2021年4月至今,中正公司锌尾矿出库619.95吨,越峰锌业入库619.95吨。三是周边企业调查情况。经调查,未发现越峰锌业从其他企业收购危险废物替代锌尾矿和收尘灰的情况。四是物料平衡核查情况。2020年至今,越峰锌业锌尾矿使用量约2500吨、收尘灰约8100吨、焦煤粉约900吨,合计约11500吨;共外售次氧化锌产品4664吨,产生水淬渣6620.83吨(水淬渣出售给水泥企业作为水泥生产原辅料),合计11084.83吨;两者之差为415.17吨。但因锌尾矿含水率约为16%,经煅烧后水分蒸发减少约400吨,公司物料核算基本平衡。 综上,越峰锌业原料来源清晰,锌尾矿全部来自于金炜矿业遗留和中正公司,收尘灰全部来自于德胜公司,没有从周边其他企业收原料,更未收类似危险废物替代;所收的锌尾矿和收尘灰全部用于生产次氧化锌,产生一般固废水淬渣,现场抽样检测也未发现危险废物,故不存在“使用烟道灰覆盖危废,应付检查”的问题。

(三)群众反映的“平时生产不使用加碱的环保脱硫装置,异味大,遇到检查时才在环保脱硫装置中加碱”问题部分属实。

一是企业监测情况。2020年2月,原眉山市彭山环境监测站对越峰锌业废气开展监督性监测;2020年7月和2021年2月,越峰锌业开展废气自行监测,均显示达标排放。2021年9月21日检查时企业未生产。二是台账记录情况。根据核算,越峰锌业正常生产每天应加不少于0.06吨片碱,每年按生产330天计需加20吨以上片碱。调查片碱往来财务凭证发现,越峰锌业2020年购买片碱134吨,2021年购买片碱123吨,购买量远大于应投加的片碱数量。但由于员工随意填写企业脱硫塔运行台账,不按每日实际用量填写,无法核实企业实际使用片碱数量。三是调查走访情况。2020年2月,曾接到彭山区观音街道群众投诉“工业大道金炜矿业排放臭气,影响周围群众生活”。2020年3月,发现该公司炉窑尾气收集设施破损。2021年9月23日,对企业周边20户群众进行了走访,有7户群众反映偶尔会闻到异味。综上,越峰锌业虽然片碱采购量远大于应使用量,但日常生产未做到规范添加片碱,偶尔有异味产生。





6

D2SC202109200029

凤凰帝景小区楼下,餐饮店油烟、噪音扰民。

眉山市仁寿县

大气

经查,该问题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凤凰帝景小区”位于仁寿县视高街道清水场镇东升街西段,始建于2012年,规划土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凤凰帝景小区临街1号楼共11层,共有住户99户。底层商户11户,其中餐饮店铺4家,属商住混合开放式小区。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核查,凤凰帝景小区底层4家餐饮店铺分别是代华小吃馆、盛世酒楼、田坝头串串香、菌汤黄牛肉。其中盛世酒楼、菌汤黄牛肉已安装油烟净化设备并有独立排烟管道,田坝头串串香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代华小吃馆主要经营早餐、小吃,油烟量较少,属鼓励安装油烟净化器类别。

盛世酒楼烟道排烟口位于小区4楼,烟道上方5楼至8楼居民窗户未发现油烟痕迹,9楼至11楼居民窗户有油烟痕迹,且烟道设置区域环境卫生较差。现场询问周边群众,田坝头串串香还存在夜间占道经营噪音扰民的问题。

属实

一、由视高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田坝头串串香限时完成油烟净化设备安装;督促盛世酒楼限时完成油烟净化设备优化更新。(完成时限:2021年10月15日)

二、由视高街道办事处负责,强化城市管理,督促餐饮店铺晚上10点后进店经营,防止噪音扰民。(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眉山天府花海观光农业园区党工委书记陈青松;责任单位:视高街道办事处;责任人:视高街道党工委书记毛鑫。

已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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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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