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71045726/szfb/2024-00043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11-12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24〕16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4-11-1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眉府办发〔2024〕16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眉府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4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2.2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3 监测、会商与评估
3.1监测
3.2会商
3.3评估
4 预警
4.1预警分级
4.2预警启动和发布
4.3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4.4预警审批程序
5 应急响应措施
5.1响应分级 11
5.2总体要求
5.3三级预警(黄色)应急措施
5.4二级预警(橙色)应急措施
5.5一级预警(红色)应急措施
5.6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污染天气
应急措施
6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6.2人员保障
6.3资金保障
6.4物资保障
6.5信息保障
6.6技术保障
7 附则
7.1监督检查
7.2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
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警预报,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因细颗粒物(PM2.5)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预警,坚持平急结合,强化源头管控,夯实减排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积极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把握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机制,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本预案是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的应急预案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的“一厂一策”操作方案要及时修订,并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眉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统筹组织和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加相关部门(单位)。
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协调和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工作;组织修订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分析、预报和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提出预警启动、升级、降级、解除的建议,经批准后发布实施;考核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执法检查;承担市环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和指导舆情监测、正面舆论引导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优化区域空间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动清洁能源利用。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按要求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在保障全市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协调落实电厂压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等工作;督导全市加油站、储油库装卸油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4)市教体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5)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的科技支撑工作;加强基础科研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6)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限行、禁行、绕行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加大对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负责做好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打击等相关工作。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本行业建筑工地重污染天气期间扬尘源减排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强化道路清扫保洁;督促指导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做好应急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大餐饮油烟、露天烧烤、城市垃圾焚烧、城市秸秆落叶焚烧等监管力度;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绿色环保工地建设,积极推广“两项喷淋”技术;强化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管控。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本行业扬尘污染防控;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停产、限产应急方案;视情况增加公交运营频次和时间;加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督促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农用机械管控。
(10)市商务局:负责规范再生资源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
(11)市文广旅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地接旅游团队、旅游景区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加强预警期间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督促指导各地医疗机构做好诊疗、救治工作。
(1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环节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14)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相关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1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大对商品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督导广告印刷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商户落实污染防治工作。
(16)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林下可燃物计划烧除,减轻大气环境污染。
(17)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筹和指导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等工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和污染物溯源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依托四川省眉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市气象局和相关科研机构,结合省级和成德眉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研判情况,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针对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及时向市环委会报告预警建议。
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评估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和污染扩散等情况,适时整理全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升应急管控效果。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区域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包含眉山时,或者建议眉山启动时,结合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根据污染程度,视情况向周边可能波及的城市通报情况。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市环委会办公室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程序与启动和发布相同。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批并向市政府报备,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发布。
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同意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发布。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因细颗粒物(PM2.5)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2)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倡议性减排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监管,加大城市洒水保湿力度,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3)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做好个人健康防护。
(4)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直管园区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一厂一策”等要求,指导督促各行业、各领域分类制定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各地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5)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企业按程序上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可纳入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或排放量。
(6)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和市直管园区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省级绩效分级标准,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实施差异化管控。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进一步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
(7)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和市直管园区要按照绿色环保工地评定要求,积极申报绿色环保工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对工地进行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
(8)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和市直管园区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明确不同级别预警下可操作的、可监测的、可核查的应急减排措施,采取张贴、悬挂、立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告。
(9)移动源管控应侧重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等措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禁行柴油车辆,分级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10)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施工扬尘应采取管控措施禁止非封闭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道路扬尘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管控措施。
(11)加强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三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高效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的督导检查和执法监管力度。
(13)对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浇筑、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宣传、经济和信息化、文广旅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宣传、经济和信息化、文广旅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有条件的可实施免除公交乘车费用等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加强环境督查和执法检查,强化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市直管园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增加督查巡查频次,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移动源减排措施。
增加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主城区(包括:东坡老城区、东坡北部新区,下同)内国五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行(新能源车辆、特殊车辆、应急抢险车辆等除外)。主城区和城市建成区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污染。
(3)扬尘源减排措施。
主城区、岷东新区、城市新中心片区、泡菜城崇礼片区、经开新区内: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和执法检查;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洒水、雾炮喷淋作业频次(气温低于4℃或气候条件不适宜清洗的情况除外);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属地政府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以及绿色环保工地,可在黄色预警期间继续作业,但必须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和绿色环保工地相关要求,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立即移出保障清单和绿色环保工地名单。〔市本级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县(区)由县(区)政府审核,并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经审定后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4)其他减排措施。
严格落实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主城区每日10:00至18:00间停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除外)。加强预警区域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主城区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同5.3.1三级预警(黄色)的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同5.3.2三级预警(黄色)的倡议性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矿山(含煤矿)、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除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外,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
(2)移动源减排措施。
主城区、彭山老城区、彭山北部新区内国五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行(新能源车辆、特殊车辆、应急抢险车辆等除外);主城区和城市建成区的施工工地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增加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时长和频次,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实施绿色出行。
(3)扬尘源减排措施。
主城区、彭山老城区、彭山北部新区、岷东新区、城市新中心片区、泡菜城崇礼片区、经开新区、眉山高新区、甘眉工业园区、彭山区经开区内:停止除应急抢险外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加强建筑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和执法检查;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
主城区、彭山老城区、彭山北部新区内每日8:00至20:00间停止汽修喷涂、广告喷涂作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除外)。加强预警区域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运行检查、监督性抽测频次。城市建成区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各级教育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暂时停课等弹性教学措施,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同5.3.2三级预警(黄色)的倡议性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
严格执行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中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
全市范围内国五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含燃气)、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禁行(新能源车辆、特殊车辆、应急抢险车辆等除外);主城区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特种车辆、新能源车辆以外,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车牌尾号分为1和6周一限行、2和7周二限行、3和8周三限行、4和9周四限行、5和0周五限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的方式,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3)扬尘源减排措施。
全市范围内停止所有建筑工地施工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
全市范围加油站实行错峰加油和装卸油。全市范围内停止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修整)、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5.6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出现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暂停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尽量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群不到室外活动;人员外出时可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应清洗面部和鼻腔。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明确应急响应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将相关人员姓名、电话等通信方式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处理人员必须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响应信息和指令有效传达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建设、重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技术体系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物资保障计划,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托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密切关注社会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市、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强化省级预测预警平台与我市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率。
应急响应期间,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障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环保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环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市级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企业应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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